号: 003187229/201701-58088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1-25 发布日期: 2017-01-2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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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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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1-25 15:38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政府201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随后下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可以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既是国家和省里的刚性要求,也是省对市考核的重要内容。

我市人均水资源量约600立方米,属于严重缺水地区。在很大意义上,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宿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制约因素。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目前还存在利用和保护规划缺失、水源保护区没有科学划定、可开采区域不明确等宏观管理不到位问题。同时,还缺乏严格的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面临威胁;取水用于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造成地下水资源极大浪费。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都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法制办会同市水利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办法》初稿。之后,四次书面征求各县区政府、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住建、发改委、农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多次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村委会、居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将初稿及修改稿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7名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进行了专家论证。在草案基本成熟后,又将草案报省法制办、省水利厅听取意见。10月23日,市政协组织召开立法协商会,提出了地下水资源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11月26日,邀请并听取立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的意见。12月22日,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统一意见。根据各方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设定了总则、规划和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理原则、投诉举报、宣传教育等内容。1.适用范围:本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2条)。2.管理原则: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饮用水水源地等不同区域,并结合居民生活、工业等不同用途实施分类管理。这一原则在其他章的各项制度设计中均有所体现(第3条)。3.管理体制:市、县区水利部门是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4条)

第二章规划和开发利用。具体包括专业规划的编制,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和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划定,取水审批程序、施工要求、取水单位义务,以及临时取水、地热水、矿泉水、地源热泵等特殊情形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1.编制规划。由水利部门在组织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专业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第7条)。

2.不同区域的划定和管理规定。禁采区和限采区:由水利部门提出划定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限采区内不得增加地下水开采总量,未经省水利厅批准,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第8条)。可采区:由水利部门定期确定。可开采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开采地下水资源(第9条)。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由市、县政府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法划定保护区(第10条)。

3.审批权限。市水利局: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市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在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县区水利局: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第12条)。

4.施工。开凿取水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第15条)

5.特别规定。地热水、矿泉水:根据中央编办有关规定,明确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先办取水许可证,再办理采矿许可证(第18条)。地源热泵(抽取地下水,再回灌到地下,利用地下水恒温的特性,用于空调系统):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关于禁止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水空调的规定,借鉴阜阳等市做法,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在其他区域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取水许可,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第19条)。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市居民饮用水将主要来自地下水,并集中在城西水源地。为保障《办法》切实解决水源地的保护问题,市水利局、环保局等建议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予以明确。为此,《办法》单设一章,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保护举措:第一,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便于群众知晓和有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第20条)。第二,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生态保护机制,保障生态保护资金;采取规划控制、土地供应限制等措施,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地内新建、扩建与供水或与水源涵养无关的建设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补给;加强保护区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第21、22条)。有关部门: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按职责承担有关保护职责(第23条)。乡镇政府: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环保、水利等有关单位报告(第24条)。第三,在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规定(第25条)。鉴于《安徽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有详细规定,《办法》只做了原则要求,未重复表述。

第四章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考核、监测站网建设、监督检查、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等内容。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由水利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单位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26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办法(草案)》新设定两项行政处罚:一是取水单位或个人未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取水井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31条);二是建设地源热泵未遵守有关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32条)。另外,对违法取水的处罚,根据上位法规定进行了细化(第30条)。对于违反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等上位法已有的其他处罚,未予重复。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备用水源地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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