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07-00084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7-19 10:3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额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额度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19 10:33 编辑:市信息公开001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额度。其中,我市缴存基数上限为17925元,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

据了解,此次调整适用范围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县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2020年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71699元”测算,2020年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75元。2021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5975元×3=17925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7925元×12%=2151元,合计为2151元×2=4302元。省政府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80元,那么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280元×5%=64元,合计为64元×2=128元。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受理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各缴存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后,在“缴存基数调整”模块上操作。确需线下办理的,可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另外,缴存基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各单位应及时按月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履行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手续(记者 赵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