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02-0008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07 09:50
文  号: 宿政发〔2021〕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委编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35706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07 09:50 编辑:市信息公开001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宿政发〔20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经202122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取消、调整市直8家单位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123

           

附件

 

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所属单位

事项名称

取消或调整方式

取消或调整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取消,改为备案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一、做好机构备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

2

市农业农村局

采集、出售、收购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业农村局确认为县级事项、省级事项,市级不再参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3

卫生健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批。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11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19项。

4

卫生健康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审批

取消

1《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10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18项。

5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取消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

6

人行宿州市

中心支行

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取消

1《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合银发〔201974号)附件1安徽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相关工作实施方案。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13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110项。

7

宿州海关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核准

取消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14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111项。

8

宿州海关

从事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

取消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112项。

9

市市场监管局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

取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10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

整合,减少子项38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拟对部分实施清单子项进行优化整合的函》附件2拟优化整合子项一览表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登记;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册资金登记;5.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6.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期限登记;7.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登记”7项整合为1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2“1.公司变更名称登记;2.公司变更住所登记;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4.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5.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6.公司变更股东登记;7.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登记”7项整合为1公司变更登记

3“1.分公司变更名称登记;2.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3.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登记;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4项整合为1分公司变更登记

10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

整合,减少子项38

4“1.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登记;2.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3.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4.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登记;5.营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登记”5项整合为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5“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登记;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登记;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登记;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变更登记;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变更登记”5项整合为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1

市市场监管局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

整合,减少子项1

《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二、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12

市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承接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2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22项。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7-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