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104-00005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3-31 15:0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李庆旺参加新闻发布会解读《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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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解读】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李庆旺参加新闻发布会解读《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3-31 15:0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时间:2021年3月30日上午

地点:市城管局五楼会议室

发言人: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李庆旺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李庆旺介绍《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明显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地下管线管理涉及部门和单位多,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二是管线规划建设统筹不力,道路反复开挖,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影响城市交通;三是工程档案信息归集率较低,尚未建立起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直接影响地下管线普查数据库的准确性;四是管理依据主要是国务院、住建部的相关文件和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没有专门的制度规范,难以适应地下管线管理的需要。

依据国务院、住建部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地下管线管理内容,结合我市地下管线管理实际,制定《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线管理与管线建设的相互关系,明确了涉及管线的管理流程,明确了管线问题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地下管线资料和安全监测在地下管网管理中重要地位。形成了城市管理“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建立了地下管线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二、制定经过

按照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办法》起草工作,先后3次组织由供水、排水等管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收集地下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征求地下管线管理意见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2月在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宿州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向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市武警支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安广网络、宿州供电公司等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2020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共计七章三十八条,主要有: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信息数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项内容。明确了权属单位、行政管理单位、建设、规划、运行维护、数据收集管理等单位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管线单位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个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部门责任。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应急、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本行业地下管线,对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

一是规划先行,合理安排建设。《办法》对地下管线走向、位置、埋深的规划,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作出规定,如:依附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是严格实施,避免道路无序开挖。《办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开挖敷设管线的,除报政府批准,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掘路修复费。

三是明确各方责任,保护现有管线设施。为保护现有管线,《办法》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责任单位提出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资料查询、现场核查、现状确认等多种形式确认现有管线情况;对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地下管线责任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参与地下管线建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明确验收与移交责任。《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关于地下管线运行保障

为加强地下管线运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了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损坏、占用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四)关于地下管线档案信息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市于2015年全面启动地下管网普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累计完成地下管线普查3504.99公里,测量面积110平方公里,涉及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等18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通过整合管线基础信息资源,构建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一体化管理

为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办法》重点规定了信息共享、档案报送责任及信息动态更新等内容。

一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线单位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报送变化信息相关资料。

三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对地下管线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归纳,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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