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8〕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18〕4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结合《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治超条例》),我市将全面加强货运车辆治理,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提升宿州整体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彻底遏制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抛洒扬尘以及故意屯集强行闯卡、遮挡号牌、恶意堵车、暴力抗法和黑恶势力扰乱治超工作等违法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定点联合执法,充分发挥治超主阵地作用。
国道206埇桥治超站、省道201灵璧治超站、国道104泗县治超站、国道311萧县一类治超站、国道311萧县二类治超站、国道310砀山治超站、埇桥公路稽查站、砀山曹庄公路稽查站、砀山北关公路稽查站、灵璧虞姬公路稽查站、泗县泗五大桥公路稽查站、萧县八公里公路稽查站等省政府已经批准的12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稽查站),实行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对于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安机关驻站民警原则上每班不少于2人,运政驻站执法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公路管理机构驻站执法人员每班不少于5人;对于公路稽查站,公安机关驻站民警原则上每班不少于2人,路政驻站执法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运政驻站执法人员每班不少于5人。
未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站点,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到站执法,并移交有关违法证据资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1个小时之内)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处罚,按照《治超条例》第三十条执行(在实施中,车辆驾驶人和车辆经营者如同属一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依法处罚,公路管理机构不再对车辆经营者实施处罚)。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较多的超限检测站(公路稽查站),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协同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流动联合执法,实现治理有效覆盖。
各县区建立健全路警联合流动执法队伍,在国省干线、重要县乡道等重点路段以及货运源头和省际、市际交界区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针对货运车辆采取避站绕行、夜间运输等方式躲避检查的现象,以及群众举报和督查暗访掌握的信息,开展专项治理。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协同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
各县区治超办要组织和指导皖通高速萧县管理处(皖苏、萧县东、张庄寨、皖豫、砀永、砀山、砀山北、皖鲁共9个收费站)、省交控集团宿州公司(宿州段设宿州北站、宿州东站、灵璧站、泗县站、皖苏泗县站等5个收费站)、合徐高速公路宿州管理处(宿州段设宿州、宿州南等2个收费站)、省交控集团徐明公司(宿州段设皖苏灵璧主线站、长沟东、渔沟等3个收费站)等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照安徽省高速治超意见和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的检测设备安装工作,加强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检测,实行检测数据、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和全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动管理。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告就近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协同部门:市公安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四)加强农村公路治超。
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和谋划好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科学合理的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路警联合流动执法队伍要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农村公路常态化治理机制,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营。(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协同部门:市公安局)
(五)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严控超限车辆出场。
各县区要加强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搅拌站、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源单位,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重点货源单位将货车进场、装载、称重等视频和监控信息,接入全省联网治超综合监管平台,做到实时监控。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源头治超职责,对拒不履行《治超条例》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公路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取缔各类非法货运源头,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协同部门: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六)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提高科技治超水平。
1.各县区要利用正在运行并且通过检定的监控卡点、治超站点预检系统认真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进行处理。对于治超非现场执法中证据完整的本市籍违法货运车辆,要及时抄告给各县区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其技术协助,督促该违法货运车辆及时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罚。对于治超非现场执法中证据完整的本省外市或外省籍违法货运车辆,要及时抄告给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违法车辆信息,以便能依法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将该车辆违法行为录入交警部门集成指挥平台,该车只要再次进入宿州市时,在相关卡点将预警,通过交警中队给予协助查扣并督促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罚。
2.不断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设施设备,逐步实施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进站检测,设置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技术标准的电子抓拍系统,对于货运车辆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进站检测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记分。
3.加强全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点布局顶层设计,根据公路等级、服务对象、货运源头分布等因素,编制完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点的建设规划,科学布设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点,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对于新建、改(扩)建、大修公路工程项目,非现场执法设备与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货运车辆自动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转递。(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协同部门:市公安局)
(七)加强非法改装货运车辆整治。
各县区要定期联合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一律要恢复原状后放行;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协同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
(八)严格“一超四罚”,依法信用惩戒。
各县区要及时运用县级联网治超信息平台,一个月集中进行一次后续处理,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吊销相关证件或责令停业整顿,落实“黑名单”制度。对吊销的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必须收缴原件。要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全市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确保“一超四罚”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协同部门:市公安局)
三、工作保障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市政府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治超常态化制度化的调度通报、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从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日常工作。各县区,各单位、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通过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切实落实治超经费预算、车辆装备及节假日加班、夜间补助等执法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稽查站)要做好联合执法的办公、住宿等保障。
(三)加强排查整治,严肃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坚决杜绝“十个问题”,严禁选择性执法,严禁与社会人员勾结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重点排查和整治乱罚款、乱收费、以罚代管、办理罚款“月票”“年票”等一些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以及执法人员与“黄牛”内外勾结、收“黑钱”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强行闯卡、遮挡号牌、恶意堵车、暴力抗法、以及“车托”“黄牛”和黑恶势力干扰治超执法等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涉及治超乱作为、不作为和违法违纪的,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执法监督。
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依托12328、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及政府机构网站邮箱等,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市治超处每周定期统计各治超站点、各路警联合流动执法队伍执法处罚情况,并将点评结果上报市政府,对不作为的治超站点予以严肃追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每月不定期开展治超明查暗访,每季度至少开展1-2次专项督查,并视情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将督促县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五)广泛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和成效,及时公布联合执法业务流程、行政处罚和检查清单等重点内容,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促进联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1.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附件1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 |
车 型 |
图 例 |
总质量 限值 (吨) |
|
2轴 |
载货汽车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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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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铰接列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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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25 |
|||
4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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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铰接列车 |
36 |
|||
全挂 汽车列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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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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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43 |
||
铰接列车 |
43 |
|||
铰接列车 |
43 |
|||
42 |
||||
全挂 汽车列车 |
43 |
|||
6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49 |
||
46 |
||||
49 |
||||
46 |
||||
铰接列车 |
49 |
|||
46 |
||||
46 |
||||
全挂列车 |
49 |
|||
46 |
||||
备注 |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6.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9.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10.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
附件2
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1.通过交通标志或执法人员的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
2.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确认未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
3.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4.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5.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现场执勤交通民警。
6.现场执勤交通民警收到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7.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采取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8.由市治超处汇总全市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对车籍所在地是省内的,抄送给车籍所在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籍所在地是省外的,定期上报给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