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812-00012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8-12-06 15:37
文  号: 宿政办发〔2018〕3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政府性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政府性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2-06 15:37 编辑:市信息公开001

宿政办发〔2018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实现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文件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内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全覆盖范围。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国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投资主体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均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范围。

(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种资源,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方式方法

(三)明确审计方式。主要采取竣工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方式。

1.竣工结算审计。投资额400万元以上且招标文件中载明或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投资额400万元以上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且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计,报市审计局备案。

2.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局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3.跟踪审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经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审计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4.审计调查。市审计局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调查。

(四)改进计划管理。每年11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将本系统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草案报市审计局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应报市审计局批准。

(五)强化审计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市审计局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聘用的中介协审机构的审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审机构的工作质量由市审计局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三、保障机制

(六)明确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覆盖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牵头建立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强化审计管理,防范和控制审计质量风险、审计人员廉政风险。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项目审批情况,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实施情况。市财政部门要及时通报项目资金安排与拨付情况,并保障全覆盖工作所需经费。市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办理审计移交事项。

(七)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对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协审经费、组织复审和质量检查经费,均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市审计局负责管理和使用。

(八)严格审计结果问责和处理。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果核减率超过10%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原因;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宣传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引导有关单位和建设市场主体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全覆盖工作。

(十)重视审计成果运用。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并把审计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认真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的,按规定将责任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机关效能考核、干部考核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依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428日发布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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