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12月31日
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县、区指挥机构
2.5 工作组、专家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3.2 风险预测
3.3 预警行动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4.3 先期处置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7.2 演练
7.3 修订
7.4 编制和审批
7.5 奖惩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9.2 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9.4 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分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事故。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发生极端性的重特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升级管理,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市政府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批准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相关行业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宿州军分区、武警宿州支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事故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快速核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重大技术攻关,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粮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市教育体育局: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校园事故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火灾、溺水等事故宣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会同相关县(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保护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污染物回收和处置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及城市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设备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工程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畜牧业和水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按规定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林业局: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林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总工会: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宿州军分区、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宿州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内相关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安徽煤监局皖南分局: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参与组织协调宿州境内监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皖北煤电集团、淮北矿业集团:负责宿州境内所属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等相关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淮北车务段:负责组织指导市内所属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宿州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鞋城管委会:在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现场先期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等相关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有关成员单位应落实本预案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具体应急人员工作职责、任务、内容和流程。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专业(或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市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等信息数据库;
(4)组织协调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或上级部门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情指派相关副指挥长或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县、区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5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按事故类别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现场医疗急救和环境监测。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应急管理、民政、公安、发改、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及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政府为主,应急管理、民政、人社、工会、公安、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参与事故应急调查。
(6)专家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召集,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1)市、县(区)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2)市、县(区)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查找、研判成果,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3)市、县(区)政府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整治,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落实管控措施。
(4)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实行风险预控,强化源头控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5)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出重大隐患应报送至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必要时由属地政府挂牌督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3.2 风险预测
(1)市、县(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评估,全方位采集信息并动态监测,实现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全覆盖,制定风险监测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分级监控指标,完善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控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2)市、县(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整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气象、公安、生态环境、高危行业等领域监测信息平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沟通方案,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事故风险预警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研判结果,各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
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至省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市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和响应分级
突发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由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市政府保持关注,市相关部门予以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由市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省政府、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先期应急处置。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市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行业分管副市长组织指挥协调;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市长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联合指挥。
4.4.2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进行处置:
(1)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7)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3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县(区)政府现场指挥部向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管理。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ƒ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重特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属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省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评估,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局。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抄送省应急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对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交通。交通或城管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当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8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或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市城管局、市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结合公园、广场、人防设施场所的建设改造,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市应急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市科技局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3)教育体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1次。
(2)县(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省应急厅备案。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应急局。
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市、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市、县(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9.《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0〕160号);
10.《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2 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宿州市存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建材等工贸重点监管行业,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进行分类,存在的事故如下: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9.4 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队伍/项目 |
名称 |
驻地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危化应急救援队 |
宿州市危化应急救援中粮队 |
市港口路8号 |
李建成 |
15955702205 |
中元化工应急救援队 |
市开发区 |
陈万里 |
13955701746 |
|
安特食品兼职救援队 |
市开发区 |
张柏松 |
15655791776 |
|
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消防抢险组 |
埇桥区循环经济园 |
曾贺 |
15212527989 |
|
安徽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义务消防抢险队 |
埇桥区开发区 |
郭民 |
18005576401 |
|
中石化宿州油库警消队 |
埇桥区 |
张俊生 |
13955720101 |
|
中石油宿州销售分公司应急救援队 |
埇桥区符离镇 |
金海荣 |
18955722108 |
|
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 |
宿州海螺水泥矿山兼职救护队 |
埇桥区曹村镇 |
谢仁峰 |
17805577168 |
天瑞水泥兼职应急救援队 |
萧县开发区 |
连红钦 |
18755773629 |
|
社会专业救援队 |
宿州市蓝天救援队 |
埇桥区 |
秦彩民 |
17805577608 |
宿州市锋锐救援队 |
埇桥区 |
王健林 |
18895700000 |
|
周边危化救援队伍 |
临涣焦化危化救援队 |
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小湖孜 |
师小强 |
19956159199 |
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县、区指挥机构
2.5 工作组、专家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3.2 风险预测
3.3 预警行动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4.3 先期处置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资金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7.2 演练
7.3 修订
7.4 编制和审批
7.5 奖惩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9.2 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宿州市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风险辨识
9.4 宿州市危险化学品主要应急救援队伍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事故等级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以属地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资源共享、协同应对。根据现有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现状,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的现有应急救援力量,采取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整体救援能力。
(4)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2)批准启动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必要时指派其它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措施。
2.1.1 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结合市安委会组成情况,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应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纳入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控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事故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快速核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事故处置现场协调、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负责调度应急管理专家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携带相关物资装备,赶赴现场抢险救援。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
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协助企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进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建立有关应急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交监测数据;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及对环境的污染。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重大突发性事件状态下工业生产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市商务局:在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加油站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善后处置中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市民政局:在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负责参与协调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2.2 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危化品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情指派相关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县、区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事故应急工作。
2.5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由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主要职责:
①负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抢险单位的任务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时,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②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内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③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结束及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进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等工作;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应急管理、民政、公安、发改、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4)综合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及宣传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事故新闻发布通稿;负责新闻媒体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政府为主,应急管理、民政、人社、工会、公安、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和安抚工作;负责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协调安排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等相关工作;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②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专家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召集,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
(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安全风险。
(3)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2 风险预测
(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一重点一重大”企业已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道路交通监测、生态环境监测、城市管理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应利用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研判结果,各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市应急局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市政府。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发生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
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至省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特大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市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
危化品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由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市政府保持关注,市相关部门予以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由市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省政府、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市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或市政府认为需要时,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组织指挥协调;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或市政府认为需要时,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市长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市政府认为需要时,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联合指挥。
4.4.2 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
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重特大危化品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进行处置:
(1)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7)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3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①由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县(区)政府现场指挥部向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管理。
②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③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迅速救治受伤(中毒)人员,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威胁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采取关阀、断料、置换、传输、倒罐、堵漏等科学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实施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划定防护区域。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毛巾、湿布、口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清除清理受损物资设备,洗消受污染的人体和泄露危险化学品;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分析处理,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处理受污染的水和土壤, 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5 扩大应急
当险情继续扩大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时,现场指挥部立即报请省政府或省应急厅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省及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重特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属地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属地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属地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工作;属地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和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重特大危化品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市应急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危化品行业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抄送省应急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对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如泡沫车、气防车等专用设备等)。各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保障园区消防站、气防站、危化品停车场等相关设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大型骨干企业的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5 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市、县(区)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时,市应急局协调物资的应急调运。
6.6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加强技术人才储备。
6.7 资金保障
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危化品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危化品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1次。
(2)县(区)政府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1次。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各级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应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省应急厅备案。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县(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应急局。
市、县(区)负有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编制本级政府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抄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满足要素齐全的基础上,可并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市、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市、县(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6.《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9.《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10.《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宿州市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宿州市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风险辨识
截至2020年11月,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共计425家,其中生产企业28家,使用企业4家,工贸行业涉氨制冷12家,道路运输24家,危废处理5家,经营企业352家。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燃气企业除外)18 家,其中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3家,三级重大危险源企业12家,四级重大危险源企业10家,分布在经开区(12家),萧县永堌镇(2家)、埇桥区符离镇(1家)、循环经济园(1家)、曹村(1家),砀山县砀城镇,需重点防范火灾、爆炸事故。需重点防范其泄漏造成的急性中毒、火灾、爆炸事故。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5种,分布在13家单位,分别为磺化工艺、硝化工艺、氯化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分布在宿州市经开区(6家),埇桥区曹村镇(2家),埇桥区经开区(1家)、朱仙庄镇(1家)、顺河乡(1家),萧县永堌镇(2家),需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13种,分别为丙烯、二甲醚、硝酸铵、氢、苯胺、甲醇、三氯甲烷、乙炔、氯甲烷、环氧乙烷、1,2-环氧丙烷、氨、三氯化磷、氯、汽油,分布在309家单位,其中大部分为加油站,需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
宿州市内的各类运输车辆较多,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大,需重点防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包装品破损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根据宿州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和企业特点,涉及的主要事故类别包括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同时宿州市经开区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工艺相对较多,宿州市经开区化工集中区分散布置,距主城区较近,需重点防范其形成多米诺效应,造成重大风险外溢。
9.4 宿州市危险化学品主要应急救援队伍
队伍/ 项目 |
名称 |
驻地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危化应急救援队 |
宿州市危化应急救援中粮队 |
市港口路8号 |
李建成 |
15955702205 |
中元化工应急救援队 |
市开发区 |
陈万里 |
13955701746 |
|
安特食品兼职救援队 |
市开发区 |
张柏松 |
15655791776 |
|
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消防抢险组 |
埇桥区循环经济园 |
曾贺 |
15212527989 |
|
安徽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义务消防抢险队 |
埇桥区 开发区 |
郭民 |
18005576401 |
|
中石化宿州油库警消队 |
埇桥区 |
张俊生 |
13955720101 |
|
中石油宿州销售分公司应急救援队 |
埇桥区 符离镇 |
金海荣 |
18955722108 |
|
周边危化救援队伍 |
临涣焦化危化救援队 |
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小湖孜 |
师小强 |
19956159199 |
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工作组、专家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3.2 预测
3.3 预警行动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4.3 先期处置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
7.2 审批和备案
7.3 演练
7.4 修订
7.5 奖惩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8.2 名词术语的定义
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8.4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8.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9.2 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灾害矿井基本情况
9.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
9.5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范次生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煤矿所在县区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的事故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产煤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应对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煤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反应及时,科学施救。做到反应迅速,积极有序,千方百计组织救援处于事故危险区域的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煤矿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4)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1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结合市安委会组成情况,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埇桥区政府、萧县政府、市监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安徽煤监局皖南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等要求。
2.2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煤矿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的命令。
(3)组织煤矿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4)组织煤矿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煤矿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事故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物资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依据监管、监察职责,由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煤矿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各矿山救护队伍,进行抢险救援,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煤矿企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市应急局、煤矿企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市发展改革委、事发地县级政府、煤矿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落实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种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设立信息发布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县级政府为主,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煤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参与事故应急调查。
(6)专家组:由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牵头,抽调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1)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危险源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
(2)市应急局,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各产煤县(区)应急局,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采用“一企一策”形式管控,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测
煤炭企业应建立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对地面、井下各生产环节及炸药库等重点区域全天候监控。对采掘工作面及井巷有害气体浓度、环境温度进行监测,收集数据,预测可能出现的的重大情况,及时排除隐患,监测系统应接入所属煤矿监管分局。由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依据职责,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相应事故预警信息应通知市应急局。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到报告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安徽煤监局。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应急局、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市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煤矿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矿井人员要立即汇报矿井调度所,由矿井调度所立即通知矿长,事发煤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本矿井下工作人员和相邻矿井井下工作人员撤离;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业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矿井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由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市政府保持关注,市相关部门予以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由市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省政府、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市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组织指挥协调;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市长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联合指挥。
4.4.2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进行处置:
(1)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安徽煤监局、省能源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7)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3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①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指挥部派出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县(区)政府现场指挥部向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管理。
②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③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4.4.5 安全防护
煤矿井下应急救援由煤矿救护专业队伍进行,严格控制其他人员入井人数,确需入井的,入井人员必须经现场指挥部决定。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批准(重特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属地县、区政府、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局积极配合安徽煤监局开展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发县、区政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应急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依据监察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矿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4 物资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依据监管职责,应建立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及时调用。
6.5 技术保障
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会同市应急局建立市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煤炭行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需要及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市、产煤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市、产煤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负责指导煤矿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1次。
(2)产煤县(区)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1次。
(3)煤矿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应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应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省应急厅、安徽煤监局、省能源局备案。
产煤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县(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应急局和相应煤矿监察分局。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备案。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市、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市、县(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应急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名词术语的定义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煤矿井下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井下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中毒、透水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
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4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65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9.《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灾害矿井基本情况
序号 |
煤矿名称 |
企业性质 |
集团公司 |
瓦斯灾害类型 |
水文地质 类型 |
1 |
朱仙庄煤矿 |
省属国有 |
淮北矿业集团 |
突出矿井 |
极复杂 |
2 |
祁南煤矿 |
省属国有 |
淮北矿业集团 |
突出矿井 |
复杂 |
3 |
芦岭煤矿 |
省属国有 |
淮北矿业集团 |
突出矿井 |
中等 |
4 |
桃园煤矿 |
省属国有 |
淮北矿业集团 |
突出矿井 |
极复杂 |
5 |
钱营孜煤矿 |
省属国有 |
皖北煤电集团 |
高瓦斯矿井 |
中等 |
6 |
祁东煤矿 |
省属国有 |
皖北煤电集团 |
突出矿井 |
复杂 |
7 |
金黄庄煤矿 |
地方煤矿 |
|
突出矿井 |
中等 |
8 |
龙王庙煤矿 |
地方煤矿 |
|
突出矿井 |
复杂 |
说明:宿州市现有煤矿总核定产能1560万吨/年 |
9.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信息表
队伍名称 |
驻地 |
联系电话 |
皖北煤电集团 矿山救护大队 |
宿州市西昌路157号 |
0557-3980119 |
皖北煤电集团 矿山救护大队祁东中队 |
埇桥区祁县镇祁东煤矿 |
0557-3990351 |
淮北矿业集团 军事化救护消防大队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76号 |
0561-4959119 |
淮北矿业集团军事化救护消防大队桃园中队 |
埇桥区桃园镇桃园煤矿 |
0561-4925118 |
9.5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1)煤与瓦斯突出。我市8对矿井中,有祁南、祁东、桃园、龙王庙、朱仙庄、芦岭、金黄庄等7对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发生在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工作面。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采掘工作面及巷道在突然间充满大量的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遇火会发生瓦斯爆炸;突出造成一定的动力效应,可以摧毁支架,破坏设备设施;瞬间突出的瓦斯、碎煤(岩)流能破坏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或短时逆转;突出的煤炭使巷道堵塞,生产系统受到破坏,巷道通风阻力增大,甚至造成矿井停产。
(2)瓦斯灾害。我市8对矿井均为高瓦斯等级以上的矿井。瓦斯危险危害因素贯穿于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采掘、揭煤以及巷道过老巷、盲巷、采空区等,均有可能造成瓦斯超限,可导致人员中毒、窒息,遇到点火源时,会发生燃烧或者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毁。
(3)煤尘灾害。我市8对煤矿均为机掘、机采,煤矿在机掘、机采、爆破、落煤、装载、转载工序中会产生煤尘或岩尘,易造成人员矽肺病,达到一定浓度时会产生煤尘爆炸,损毁局部巷道或工作面,造成人员伤亡。
(4)火灾。煤矿火灾危险因素有内因和外因火灾,内因火灾为煤层自燃,外因火灾有电气热源、摩擦热、明炮、明火等因素。井下火灾发生可导致人员中毒、窒息或伤亡,损坏巷道和设备,破坏正常的通风状态,可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井上火灾发生可造成建筑物、设备、设施损毁,亦可造成人员伤亡。
(5)水灾。我市煤矿水文地质类型除芦岭、钱营孜、金黄庄煤矿为中等类型外,其他均为复杂与极复杂型,矿井水害因素主要为老空水、灰岩水、导水构造(断层、陷落柱)。发生水害时,存在淹面、淹井,导致巷道设备报废、顶板垮塌,水害严重时可致人员伤亡。
(6)顶板事故。矿井顶板危险因素主要为开拓、准备、回采和巷道修护,以及过老硐、断层期间可能发生冒顶事故。顶板事故可造成工作面压死支架、巷道堵塞,亦可造成人员伤亡。
(7)机电运输灾害。煤矿机电运输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供电事故、提升事故、运输事故、机械伤人事故,事故后果可导致设备损坏、运输系统损毁、人员伤亡。
(8)地面生产系统事故灾害。地面生产系统中,煤炭洗选设备与传输设备、供电设施等可造成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等人员伤亡事故。
(9)极端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冰雪等极端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矿井井巷损毁、淹面、淹井,甚至人员伤亡事故。
文本下载: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