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01-00035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1-09 10:11
文  号: 宿政办秘〔2021〕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1-09 10:11 编辑:信息公开

宿政秘〔202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20122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77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1783号)同时废止。

 

 

 

 

               202118       

 

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为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重大减灾活动,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拂晓报社、市气象局、宿州军分区、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宿州银保监分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等。

市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2)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宿单位开展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配合市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受灾学校的灾情核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技能培训及应急避险演练工作。

5)市科技局: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工作。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审核有关企业灾害损失,指导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协调救灾装备、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乡社区村居、福利机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 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救灾人员、紧急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 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科普宣传;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情查核、评估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7)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8)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0)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1)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管。

23)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练和科普宣传;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灾情查核、评估工作。

24市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5)市城管局:负责城区所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灾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供热,做好城市内涝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城市灾情,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灾害损失。

26)市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7)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28)市广播电视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救灾紧急公告。

29)拂晓报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0)市科协:负责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31)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按照政府要求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

32)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参与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负责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各种气象应用技术的科普宣传活动。

33)宿州军分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34)武警宿州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援任务,协同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

3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36)宿州银保监分局:指导保险行业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行蓄洪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 司开展査勘理赔工作。

37)国网宿州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减灾救灾工作其他事项。

在处置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原则上成立以下工作组,工作组视情增加或减少。

1)生活救济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灾情核查组:市应急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市应急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工作。

6)恢复重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市审计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局等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相关市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造成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局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上报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省应急厅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地震、防汛抗旱、森林火灾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负责统一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 IV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4)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5)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应急厅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省应急厅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6)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赶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

4)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省应急厅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6)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7)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在市委、政府领导下,市长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向省政府上报情况,申请省政府支持。

4)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减灾救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长决定终止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地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县(区)于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有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县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5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级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设、管理覆盖市、县、乡三级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

7.4.2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7.4.3 灾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本下载: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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