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804-17733 信息分类: 宿州市营商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4-13 09:5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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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4-13 09:53 编辑:四送一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119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129    

  

 

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市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四)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审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审计局、房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埇桥区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五)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的相关分支机构和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及时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筹资数量等进行单位间信息交换。

二、计划与管理

(七)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八)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九)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1.土地的权属情况;

2.征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储备支出;

3.储备地块资金计划安排;

4.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范围与实施程序

(十)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国有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十一)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十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三)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埇桥区政府或市管园区管委会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四)以有偿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确定地块。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2.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对拟收回、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以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3.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征询意见。

4.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和房产及相关资产评估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费用。

5.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6.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签订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实施补偿。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30日内,根据土地交付情况,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8.注销登记。对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对有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对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9.交付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或其委托的部门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十五)对收储土地房地产及相关资产价格评估选取的评估机构要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重要地块选定三家以上评估机构取算术平均值确定评估价格。市审计部门对拟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议定土地收储价格方案,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十六)土地使用权人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提出收购意见,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本办法十四条第8项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七)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涉及连片统一收储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埇桥区政府或市管园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组织统一收储。

四、入库储备标准

(十九)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二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开发与利用

(二十一)对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等活动。

(二十二)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为市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前期开发需要合作、协作的,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作、协作单位;前期开发涉及征迁补偿安置的,可以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依法委托埇桥区政府或市管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二十三)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其中,需临时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局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应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临时利用的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四)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六、土地供应

(二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二十六)土地供应后,市财政按土地入库价款的5‰计提业务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

七、资金管理

(二十七)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二十八)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中,需市财政局核拨资金的,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于每年年终,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九)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申请土地储备资金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三十)收储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宗地核算,纳入宗地成本,其中属于成片开发的储备土地,先按照成本概算核定拨付,待片区成本核定后,再按照片区进行宗地成本决算。经成本核算后,收储的宗地或成片开发的土地,在土地出让时,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宗土地收储成本和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总和。涉及政府保障房项目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一)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市政府批准的宗地成本预决算,市财政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宗地成本拨付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三十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八、监管责任

(三十三)在纳入储备的土地上,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三十四)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工作。

九、其他要求

(三十五)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储备计划,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埇桥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和实施。

(三十六)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十七)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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