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1.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2.根据《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市本级,包括市管各园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包含哪些工程?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工程,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工程;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内容
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
(一)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1.工程设计应合理、从优,充分考虑经济性、实用性,推行限额设计;
2.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
3.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经项目建设单位初步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二)交易阶段造价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
2.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3.政府投资工程投标报价不应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且不应低于工程成本价。
(三)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2.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
3.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5.各责任主体要强化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重大设计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原审图批准部门重新审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四)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政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
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