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45/201612-45403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6-12-21 发布日期: 2016-12-21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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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部门解读】宿州市发改委投资科科长王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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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宿州市发改委投资科科长王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12-21 19:02 编辑:发改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简化流程、提高效能。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以第673号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24条,主要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受理、办理时限、事项变更、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条例》认为,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指出,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条例》强调,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条例》要求,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条例》精神,进一步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加强对企业投资的方向引导,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传递有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市场需求、项目规划等方面信息。根据省、市“经济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责任化、责任追究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产业政策、投融资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把握,强化项目谋划储备,以此促进投资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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