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营造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良好生态,经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确认,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宿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负面清单》
2.《宿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负面清单》
3.《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负面清单》
4.《宿州市医用设备采购项目负面清单》
5.《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面清单》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宿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负面清单
序号 |
禁用内容 |
依据 |
一、资格条件 |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2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3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4 |
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 |
||
5 |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6 |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7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8 |
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二、采购需求 |
||
9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
||
安徽《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 |
||
10 |
未获得发改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四条、第五条 |
||
11 |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12 |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 |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
13 |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4 |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5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6 |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17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8 |
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19 |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20 |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21 |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22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
23 |
(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 |
||
三、评标办法 |
||
24 |
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
||
25 |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
||
26 |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27 |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28 |
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29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30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31 |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32 |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3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4 |
(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 (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5 |
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36 |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37 |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38 |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 |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2:
宿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据 |
一、前期阶段 |
||
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 |
|
3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
||
4 |
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二、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 |
||
5 |
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
6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
||
7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
8 |
在施工、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
||
9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10 |
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11 |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3%。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
三、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
||
12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
||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 |
||
13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14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15 |
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 |
||
16 |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五、监督与纪律 |
||
17 |
招标人评标结束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 |
19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未予以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
20 |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3:
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负面清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16号)和《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宿农产监办[201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流转交易环节中有以下行为的,列入负面清单:
(一)农村集体资产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三)应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未进场流转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因政策变动等原因农村集体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流转交易的;
(五)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七)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流转交易秩序的;
(八)有损于转出方、转入方进行公平流转交易的;
(九)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流转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十)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等手续的;
(十一)在流转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十二)在流转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流转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流转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附件4:
宿州市医用设备采购项目负面清单
序号 |
禁用内容 |
依据 |
一、资格条件 |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2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3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
||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 |
||
4 |
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 |
||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
||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 |
||
5 |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6 |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7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8 |
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二、采购需求 |
||
9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88号)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
||
10 |
未获得发改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
||
|
||
11 |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12 |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 |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
13 |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4 |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5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
||
16 |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17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
||
18 |
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19 |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20 |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21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
22 |
(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 |
||
三、评标办法 |
||
23 |
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
||
24 |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
||
25 |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26 |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27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 |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28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29 |
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30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31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32 |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33 |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4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5 |
(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 (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6 |
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37 |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38 |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39 |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 |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5:
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
1.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2.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3.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4.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项目需求
1.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施工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设备采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评审因素
1.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作为评分条件;
2.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注:招标示范文本统一采用省水利厅发布的示范文本,市级不在单独制定招标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