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1811-00002 信息分类: 涉企收费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8-09-27 09:42
文  号: 宿工商审字〔2017〕16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工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9-27 09:42 编辑:工商局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宿工商审字〔2017168

 

 

 

     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省工商局2017915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68号),922日下发了《调整住所申报承诺书的通知》,现一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是实现“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的重要步骤,对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有效释放改革红利,保持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改革部署和进展情况,1025日前,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清单或负面清单,并报市工商局汇总上报。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925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926印发 

                                       共印 1




宿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准入负面清单(20189月)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修订为:

经营项目

禁止区域

设立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

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互联网食品经营者

不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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