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2018]177号
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政策的相关规定,全面做好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级示范高中学校每生每学期850元、市级示范高中学校每生每学期650元、普通高中学校每生每学期300元。各地、各校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公示。各地、各校收费时应在学校醒目位置及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执行日期。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