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008-00040 信息分类: 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8-08-02 10:07
文  号: 皖政办秘〔2018〕17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政务公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8-02 10:07 编辑:站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决策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清理对象。省政府、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或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范围,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参照2017年省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确定。

(二)清理重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省、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实施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要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要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告知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于2018730日前,将清理工作牵头负责单位(机构)名称和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附件1)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二)省政府各部门于2018820日前,将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附件23)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清理意见建议涉及对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应同时向省法制办报送修改草案和说明。对个别条款修改或废止的,省法制办进行统一审查修改后,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对规章全面修订的,省法制办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按程序纳入2019年度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建议项目。清理意见建议涉及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应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修改草案。

(三)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附件4)于20189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四)县级政府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政府汇总,各设区的市政府于2018920日前将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附件5)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五)省政府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一并提出具体建议(附件6),由省法制办汇总后,转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研究处理。

(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在研究提出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建议时,充分听取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意见。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不断完善促进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法规规章,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

相关表格和材料盖章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体改处)、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刘庆;联系电话:0551-6260133562602971;邮箱:sjw_tgc@ahpc.gov.cn

省法制办联系人:陶雅;联系电话:0551-6260350862602430;邮箱:17755133479@163.com

附件:1.清理工作联络表

          2.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3.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设区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6.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统计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723


附件1

清理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盖章):

清理工作牵头机构

承办清理工作的机构

负责人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

清理工作承办人员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

(含固定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附件2

 

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实施部门名称

建议废止的

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建议修改的

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建议修订的

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备注

修改指个别条款的修改,修订指全面修改。

 


附件3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实施部门名称

建议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建议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附件4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处理结果

序号

文件名称

已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已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

拟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拟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


附件5

 

设区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处理结果

 

 

已废止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章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已修改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章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拟废止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章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拟修改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章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附件6

 

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制定单位名称

建议废止的

地方性法规

序号

名称

理由依据

备注

建议修改的

地方性法规

序号

名称

理由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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