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45/201908-00058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08-09 15:53
文  号: 宿政发〔2019〕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8-09 15:53 编辑:综合规划科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

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宿政发〔20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726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围绕市委、市政府“2+4+2”工作总思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五有并轨”“三权保障,推动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发展改革成果共享,加快提升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全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在《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3号)基础上,制定本措施。

一、提高城镇落户便捷程度和服务水平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取消一切门槛。凡本市内农业转移人口、外省市人口要求城镇落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书面申请到拟入户地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实行公安前台登记、部门后台对接、限时办结(反馈)工作机制,一次性告知五有并轨”“三权保障、住房租赁补贴、社会保险待遇、老年证、公交IC卡、免费技能和创业培训等享有权益,实现一次通办预约办理,将办理结果免费送达申请人。探索利用皖事通APP实施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二、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不变

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派生的征地补偿权、惠农补贴享有权,在户口迁移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三、实现农业转移人口高质量五有并轨

在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不变基础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创业就业、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双待遇。凡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并迁入户籍的适龄儿童,能提供家庭不动产权证的,按学区学校就近入学;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能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备案表、正式购房发票的,原则上按学区学校入学,若没有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凡在城区租房迁入户籍的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在租房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如没有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凡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安排在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如没有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对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发放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房屋租赁补贴。农业转移人口在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优化农民安家贷品种,积极稳妥为进城落户农民购房提供信贷支持。允许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衔接零障碍。允许进城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四、提升城镇吸纳就业能力

发挥要素成本低优势,增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夯实制造业基础,加快发展建筑业、家政服务业、商贸流通业。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底,企业每新增20名农业转移人口并缴纳社保满1年,一次性补助企业5000元。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免费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对零就业家庭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每天给予不超过100元的伙食、住宿和交通补贴。对进城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优先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5万元,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来宿投资创业并落户,合法经营满1年,法人代表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两级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100%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五、提高新型城镇化综合承载能力

落实城镇小区按要求高标准配套建设学校(幼儿园)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继续实施宿州市主城区“3111工程2020年在宿州市主城区新建10所中小学、10所公办幼儿园。2022年前,主城区和县城完成新建、改扩建小学62所、初中16所。均衡优质教育资源布局,在城南片区等农业转移人口进城数量较多地区,高标准建设一批名校,2022年前,宿州经开区、市高新区、鞋城各建成1所优质九年一贯制学校。加快宿州雪枫中学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普通高中,在市管园区积极引入优质普通高中。主城区三级医院达到6家,新建(改扩建)社区服务中心达到16家。县城建成三级县人民医院4家,新建社区服务中心7家。县城新建7家专科医院。至2022年,累计投入专项资金不低于20亿元,完善城区供水、公园绿地、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智慧化城管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市管园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工程,2022年前,市管三大园区分别引入或建设三级医院1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家、标准化菜市场和体育场各1处。(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六、吸引各类人才来宿落户创业就业

应届高校毕业生(包含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免费学生),在宿就业落户(仅限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对宿州市区包括市直和宿州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县城参照市区制定标准。(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七、构建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全面落实人钱挂钩,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性建设资金和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加大市县区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城镇化发展基金规模。积极申请发行债券,支持棚户区改造、产城一体化发展等项目建设。引导各商业银行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的信贷产品。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涉及埇桥区共同事权的公立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及配套等所需资金,原则上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管园区公立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工资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承担,教师管理由埇桥区负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八、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需求

全面落实人地挂钩。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挂钩机制,市本级按照人地挂钩的原则安排年度计划,每年分配各县区用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少于3000亩。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加快农村废弃宅基地、空心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允许村集体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各地将自然村庄集中搬迁安置与解决企业用地指标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向自然村庄居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新居建设资金,将搬迁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供企业使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九、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切实推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实施城乡结合部、镇村结合部的城镇化建设,利用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重点村建设。有序推进全市23个乡改镇工作。加快符合条件的乡镇改设街道。积极推进县改市、增设市辖区。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推动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等符合条件的村庄,实施村改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十、强化机制保障和工作落实

市提高城镇化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围绕以人为核心,立足自身职责,制定完善操作细则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落实各县区、园区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实践。对于部门、地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相关试点试验、改革创新工作,实行容错激励机制。加大宣传督查考核力度。通过发放明白纸”“一封信、报纸、电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融媒体,全方位开展宣传,让政策家喻户晓。市委督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将城镇化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引导各地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政策实施监管,对于编制虚假材料套取政策红利等类似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纳入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提高城镇化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不可控因素,请及时提请市提高城镇化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附件:1.具体任务分解表

2.宿州市农业转移人口一站式服务专窗操作细则

3.宿州市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实施细则

4.宿州市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实施细则


附件1

 

具体任务分解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责任单位

1

对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发放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房屋租赁补贴。

市房管局

2

农业转移人口在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市税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财政局

3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底,企业每新增20名农业转移人口并缴纳社保满1年,一次性补助企业5000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4

对零就业家庭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每天给予不超过100元的伙食、住宿和交通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5

对进城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优先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5万元,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6

来宿投资创业并落户,合法经营满1年,法人代表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两级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100%予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7

应届高校毕业生(包含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免费学生),在宿就业落户(仅限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8

对宿州市区包括市直和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才办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利用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重点村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

有序推进全市23个乡改镇工作。

市民政局


附件2

 

宿州市农业转移人口

一站式服务专窗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高效、快捷、便民,群众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职能部门。公安、教体、人社、卫健、医保、住建(房管)、农业农村、民政、公积金等部门。

第四条  工作平台。依托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一站式服务专窗(以下简称服务专窗),实现部门之间网上信息互联互通,办理情况实时推送、反馈。

第五条  户口迁移

(一)所需材料。

1.本市内农业转移人口、外省市迁入人员城镇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子女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有自有产权住宅房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就业单位、居住地的公共(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其他情形的,在居住地登记公共(社区)集体户。

2.人才引进城镇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证书;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子女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有自有产权住宅房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就业单位、居住地的公共(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凭同意挂户和说明亲属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对企业单位聘用的技术人员等,根据其居住情况,办理家庭户或单位(社区)集体户。

(二)办理地点。

市区、城区派出所(户办大厅)。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四)办理费用。

免费办理。

第六条  信息推送。群众在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完相关户籍业务后,窗口民警一次性告知(告知单)其享有城镇居民的各项权益,对需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建立窗口登记制度,并依托服务专窗,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信息实时推送到同级教体、人社、卫健、医保、住建(房管)、农业农村、民政、公积金等部门。

第七条  部门办理。县、区相关部门收到公安机关推送信息后,依据申请办理事项,及时联系申请人,对群众办理事项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材料齐全可以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办理办结。

第八条  信息反馈。县、区相关部门办结后,实行办理情况双反馈,即在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服务专窗进行反馈,同时反馈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也要反馈。

第九条  材料(证件)传递、送达。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县、区相关部门选择材料(证件)传递送达方式。选择公安送达的,要每天将办理的相关材料(证件)统一交至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公安机关在收到各单位办理相关证件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选择直接送达的,也要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相关要求。

(一)专人负责制。

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公布咨询服务电话。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在服务专窗设置管理权限,对本部门工作情况实行网上全程办理、监控。

(二)遵守保密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对服务专窗推送的公民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三)限时办结。

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业务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期办理问题,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5573662139


农业转移人口一站式公共服务业务办理流程图

 


农业转移人口一站式公共服务办理事项一览表

 

主管

机关

涉及事项

办事地点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备注

政务服务网是否已存在事项

事项名称

材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技能培训补助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6号窗口

有效身份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吸纳就业补助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6号窗口

提供资金申报表、新增人员花名册。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待定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来宿人才就业补助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18号窗口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毕业生证书、银行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待定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免费创业培训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18号窗口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2个工作日内

此事项办理时限内仅完成培训资格审查,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待定

创业培训补贴发放

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18号窗口

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营业执照、婚姻状况证明及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和担保材料。

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推荐

 

待定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材料、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若有);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企业章程、保证人收入证明、保证人有效身份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9号窗口

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社保卡。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居民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市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汇缴

市政务服务局公积金办事厅

稳定就业

即时办理

 

住房公积金汇缴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增减审核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工进编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职工劳动合同(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主管机关

涉及事项

办事地点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备注

政务服务网是否已存在事项

事项名称

市房管局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各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窗口;

 

二、各县区、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设立的窗口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公租房保障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申请租赁补贴的要在申请补贴所在地实际租房居住,并进行租赁备案,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6.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的身份、户籍及居住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等)。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部门联合审核制度,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档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办理时限不超过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办理时限。

街道社区比较多,添加事项困难

 



主管机关

涉及事项

办事地点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备注

政务服务网是否已存在事项

事项名称

市卫生健康委

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已落户

户口本

现场办理,服务项目按时序推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较多,事项配置困难

 

各县(区)

民政

农业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

各县(区)

街道办事处

农业转移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口本、身份证、疾病证明、残疾证、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4个工作日内

 

 

农业转移人口高龄补贴

农业转移人口中80岁以上老年人。

户口本、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0个工作日

 

 

农业转移人口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农业转移人口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79岁失能失智老年人。

户口本、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明、低保凭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0个工作日

 

 

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主城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

埇桥区教体局、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已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适龄儿童可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

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

以埇桥区教体局当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文件为准

入学所需相关证件,至报名前满六个月以上。

 

2.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购房居住的,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适龄儿童可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如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户口簿、购房合同、购房备案表、正式购房发票,水、电(气)的正式票据、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

 



主管机关

涉及事项

办事地点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备注

政务服务网是否已存在事项

事项名称

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主城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

埇桥区教体局、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租房居住的,适龄儿童可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如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户口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

以埇桥区教体局当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文件为准

入学所需相关证件,至报名前满六个月以上。

 

4.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随迁子女可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如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不动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

 

5.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购房居住的,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随迁子女可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如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购房合同、购房备案表、正式购房发票,水、电(气)的正式票据、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

 

6.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租房居住的,随迁子女可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如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

 

7.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中途需转入至市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原则上可按学区学校就近入学;若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学。

不同情况对应上述1—6内容,并提供转学相关材料

5个工作日

 



主管机关

涉及事项

办事地点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备注

政务服务网是否已存在事项

事项名称

市公安局

本市内农业转移人口、外省市迁入人员城镇落户

市区、城区派出所(户办大厅)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子女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有自有产权住宅房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就业单位、居住地的公共(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其他情形的,在居住地登记公共(社区)集体户。

 

人才引进城镇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证书;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子女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有自有产权住宅房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就业单位、居住地的公共(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凭同意挂户和说明亲属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对企业单位聘用的技术人员等,根据其居住情况,办理家庭户或单位(社区)集体户。

 

市医疗保障局

跨省异地结算转诊备案

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平台跨省异地结算

电话备案或APP转诊

即时办理

转诊医疗机构仅限于国家平台上医疗机构

 

新生儿参保

本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实现缴费参保

户口本、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

 

 


附件3

 

宿州市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派生的征地补偿权、惠农补贴享有权,在户口迁移至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成员单位负责本细则落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在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

第五条  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人口按照同等条件统一落实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对农业转移人口因土地权属纠纷尚未确权的承包地,在权属纠纷解决后应及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第六条  对全家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城镇转为城镇户口的,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理由剥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有放活承包地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入股等方式获取土地收益,可以通过土地托管服务委托经营,同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业政策保险等金融保险政策。

 

第三章 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

第八条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让农业转移人口对集体资产状况心中有数。

对农村集体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情况、集体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数量及利用情况等。

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公示。对因居住在城镇不便了解公示结果的农业转移人口,应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进行专门告知。

第九条  通过成员界定,落实农业转移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中,保持农业转移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不能以集体内部协商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取消农业转移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条  通过折股量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对集体资产的拥有权。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或按照份额量化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颁发股权证书,确认农业转移人口对集体资产的拥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在折股量化的基础上,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股权证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股权份额获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2019年底,全市90%以上的村基本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20年底,全市100%的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量化、颁发股权证、落实收益分配,有效保障农村转移人口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保障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的地上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第十四条  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人口按照同等条件统一纳入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五条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对因居住在城镇不便了解公示结果的农业转移人口,应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对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人口按照同等条件统一落实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各个环节,统一落实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第十七条  对全家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城镇转为城镇户口的,原享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理由剥夺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

第十八条  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步伐,创新机制,加大便民利民举措。

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断拓展网上办理事项,积极延伸登记服务范围,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第五章 征地补偿权保障

第十九条  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人口按照同等条件享有征地补偿权。

第二十条  在征地组卷报批时,用地单位要提前将包含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预存在财政专户,并出具凭证作为组卷报批要件材料,在报批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如存在未缴纳或缴纳费用不足的问题,不予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征地批复下达后,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及时实施征地。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乡(镇)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工作时,对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标准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落实补偿和安置工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3个月内足额支付至包含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被征地对象。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内部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理由剥夺其权利。

 

第六章 惠农补贴权保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系统发放操作规程》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拓展应用的通知》的要求,把发放系统拓展到县(区)相关部门、乡镇相关站所。通过一卡通发放惠农补贴,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应得的惠农补贴不被截留。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惠农补贴政策不走样;对因居住在城镇不便了解公示结果的农业转移人口,应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告知。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市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中出现的新问题,会商完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提升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各县区要按照农业部一庭三室要求建设农村土地仲裁庭,全面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调解庭,行政村建立土地纠纷调解小组。提升调解仲裁能力,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纠纷要重点关注、优先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九条  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步伐,着力推进市、县区、乡镇(园区、涉农办事处)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建设。为广大农民和农业转移人口搭建便利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第三十条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政策宣传。县区、乡镇要将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政策宣传到村、到户,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晓率,促进有条件的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落户。

第三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转移人口负担、惠农补贴落实等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将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举报电话。市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置举报电话,受理侵害农业转移人口三权的举报投诉。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557-3937922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定期召开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联席会议,由农业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要事项提请市提高城镇化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附件4

 

宿州市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及城市人口促进创业就业、增强教育保障、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提供医疗卫生保障以及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并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工作。

第四条  市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成员单位负责本细则落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在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助。

(一)申请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市内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先交后补原则参加培训,培训期满合格后,申请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期间,每天给予不超过100元补助,其中伙食补助标准为30//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培训机构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补贴补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补助直补个人;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直补个人。

(三)办理流程: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持有效身份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申领技能培训补贴同时申报培训生活补助 。补贴采取资金直补方式,打卡发放。

(四)受理部门:市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吸纳就业补助。

(一)申请对象:市内城镇各类企业。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底,企业每新增20名农业转移人口并交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一次性补助企业5000元。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向社保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助,并提供资金申报表、新增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经审核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四)受理部门:市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来宿人才就业补助。

(一)申请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包含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免费学生)。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民营企业就业落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补助,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毕业生证书、银行卡等材料。经审核审批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卡。

(四)受理部门:市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免费创业培训。

(一)申请对象:参加创业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有创业培训意愿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均可申请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办理流程:农业转移人口可向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宿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机构根据开班计划,及时通知其参加培训。

(四)受理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第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进城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额度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对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较大的,可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个人付息方式申请贷款。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营业执照、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和担保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并公示后,推荐至承贷银行。

(四)受理部门:市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申请对象:进城落户和本市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办理条件:进城落户和本市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创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办理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手续。

(四)受理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557-3030323

 

第三章 农村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第十一条  宿州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原则上为每年8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埇桥区教体局每年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购房居住的,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购房合同、购房备案表、正式购房发票,水、电(气)的正式票据、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如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由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租房居住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租房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如租房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由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第十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其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由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购房居住的,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其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购房合同、购房备案表、正式购房发票,水、电(气)的正式票据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由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第十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租房居住的,其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租房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如租房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埇桥区教体局,由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中途需转入至市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原则上可按学区学校就近入学;若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埇桥区教体局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学。

第十九条  埇桥区教体局接到学校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就学安排情况告知原报名学校和接收学校,由原报名学校负责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收学校负责接收。

第二十条  入学所需相关证件,至报名前满六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房产一个学段内(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只享受一个入学名额(多胞胎、二胎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其他县可结合本县实际参照执行。

本章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557-3929766

 

第四章 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保障是指农业转移人口中取得城镇户籍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分为受理、初审、审核和登记四个阶段。 

街道办事处(社区)、镇(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审核、登记工作,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市及所在县区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租赁补贴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租房保障受理窗口。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配租和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财产)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公租房保障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申请租赁补贴的要在申请补贴所在地实际租房居住,并进行租赁备案,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6.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的身份、户籍及居住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初审前置,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统一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对申请人准入应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信息和经济信息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受理、初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

1.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应设置固定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

1.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设置固定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初审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审核。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会同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档次。

(三)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在市管各类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代表其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列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初审、审核、登记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审核、登记单位申请复核。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租赁补贴资金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应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实行打卡发放

第三十八条 租赁补贴发放前要对保障对象的家庭信息和经济信息进行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时发放。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四十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47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申请对象: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

(二)办理主体: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租赁管理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四)办理地点:宿州市公共服务中心租赁备案窗口

(五)办理要件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网上受理)窗口(网上)审查宿州市公共服务中心市房管局租赁备案审核人员审核决定窗口发证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八)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本章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基本住房保障,0557-3905102;房屋租赁备案,0557-3036665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二)服务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三)服务形式:就诊时建档,入户建档。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

(五)所需材料:户口簿(下同)

(六)办理时限:现场办理,服务项目按时序推进(下同)

第四十四条  健康教育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

(三)服务形式: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二)服务内容:预防接种管理。

第四十六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健康问题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第四十八条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第四十九条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二)服务内容: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第五十条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型糖尿病患者。

(二)服务内容有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第五十一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内容: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第五十二条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筛查及推介转诊、第一次入户随访、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结案评估。

第五十三条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第五十四条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36个月常住儿童。

(二)服务内容: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内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本章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557-3058092

 

第六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十七条  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对新增筹资部分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可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十八条  覆盖范围。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

第五十九条  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缴费制度。原则上在上一年底前按照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鉴于广大农村居民春节期间务工返乡之际,筹资可延长到20192月底。

(二)财政补助。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520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416元,省财政补助104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12元,省财政补助156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自承担52元。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2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312元,省财政承担208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312元,省财政承担156元,市财政承担52元。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十条  待遇保障。原则上在维持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实施方案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原则上总体待遇不得低于2018年水平。年底前,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方案。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内合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住院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三)贫困人口待遇。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51”“180”综合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十一条  保障周期。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1日至1231日。各县区要切实做到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零障碍,确保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第六十二条  统筹层次。年底前,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后,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并完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全市范围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目录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医保信息系统。

第六十三条  医保服务管理。

(一)经办管理服务。年底前,全面统一城乡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工作。优化参保缴费、就医及备案、报销等手续,做到经办业务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科学高效。进一步研究探索市级统筹模式下,市县两级管理与运行机制。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经办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支付方式改革。按照省医保局部署,组织开展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全面落实以按病种付费、总额控制等复合性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费、规范行为、合理收治。

本章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557-3912110

 

第七章 农村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服务

第六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对象:农业转移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城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城后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承办主体:各县(区)街道办事处

(三)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疾病证明、残疾证、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时,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两委干部近亲属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表》,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的协助下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街道办事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并有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同时,将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录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和家庭经济核对系统。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拟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栏和县(区)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通过系统打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城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转入申请,街道审核后报县区审批。自审批的下个月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长期末端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当期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总额等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县(区)民政部门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五)办理时限:44个工作日内

(六)补助标准:全市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国家统计局宿州调查队、市财政局等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是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制定,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业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为A类人。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为B类人。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定期核查。对A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B类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每季度核查一次。

农业转移人口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

农业转移人口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实施分类救助,对农业转移人口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按比例增发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不重复获得。

A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30%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20%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十五条  养老服务。

(一)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范围: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宿州市农业转移人口中的老年人。

(二)养老服务保障项目:服务内容主要有高龄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两项。

(三)养老服务保障标准:

1.高龄补贴补助范围和标准。对农业转移人口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400元;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低保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50元高龄津贴。

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和标准:80岁以上城市低保转移人口中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城市低保户中6079岁失能、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补助方式: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四)申办流程:

1.高龄补贴

对于已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高龄补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统一报县级民政部门调整。

对新申请高龄补贴的,按具体申办流程在现居住地申请高龄补贴。申请高龄补贴时还要向当地街道民政部门递交现居住地常住户口凭证、居住不动产或租房证明。受理街道民政部门要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实,申请人不得在原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同时享受高龄补贴。

2.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法定义务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办理养老服务补贴时,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居住地常住户口凭证和居住不动产或租房证明;3张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残疾、大病医疗等相关凭证;贫困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审核:街道民政部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0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地实核实,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失能失智程度评估结论。对不愿意接受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不予养老服务补贴保障。对拟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7天。对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书面反馈意见,并明确说明原因。

审批:街道民政部门对经过公示无异义的,报请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材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工作中要对街道民政部门报关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同时通过县(区)信息平台,核实申请在原籍是否享受此项政策。对经审核无异议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此项补贴保障范围。

(五)资金支付:高龄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从完成审批工作的当月执行。

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高龄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造册报请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本章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557-32550160557-3255056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本细则中的就业均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零就业家庭农业转移人口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定期召开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联席会议,由发改部门召集教育、人社、房管、卫生、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要事项提请市提高城镇化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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