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宿政秘﹝2019﹞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18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813号)批准同意我市将埇桥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街道办事处金江社区(朱仙庄镇曹凌村)集体建设用地10.1034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州市2018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位于金海街道办事处金江社区(朱仙庄镇曹凌村)。东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西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北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金海街道办事处金江社区(朱仙庄镇曹凌村)集体土地10.103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3275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85850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金海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凡自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金海街道办事处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权益。
特此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