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911-00012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3-15 10:16
文  号: 宿政发〔2019〕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政务公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3-15 10:16 编辑:admin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宿政发〔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决定调整市直5家单位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承接行政权力事项3项,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2019年3月11日

附件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单   位

事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  注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6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下放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应承接,列入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

2

市交通运输局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72项明确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对应承接,列入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

3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对应承接,列入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

4

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号)(二)大力建设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大力推进区域性品牌建设,以产业特色明显、集中程度较高的县(市、区)、乡(镇)为主体,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为重点,建设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规范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共同协作,推广使用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标识,发展集体商标,进一步提高商标品牌资源集聚度,放大品牌集群效应,凸显区域品牌,打造产业系列品牌。

2《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皖商标组字〔20103号)。

对应作为内部权力事项,不列入权责清单。

1.其他权力事项。

2.该项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县区级政府或管委会申报的内部管理事项。

5

市信访局

涉密事项

涉密事项实施依据不列。

属对应涉密事项,不列入权责清单。

其他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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