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委和政府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的助手作用,全面推进宿州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依法治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业务体系、制度体系和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应急救援能力、社会动员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引领能力,全面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和发展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应对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实施“红十字救灾救援工程”。
1.建立和完善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按照《安徽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与市政府应急办、民政、公安、安监、交通、卫生、人防等部门应急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合作机制。完善县、区红十字会应急预案,并纳入同级政府整体应急预案体系,逐步实现备灾救灾信息网络化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等负责)
2.加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能力建设。发改、财政、民政、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扶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市级红十字备灾救灾库建设,提高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增强救灾应急保障能力。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把红十字备灾救灾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并予以落实。在市内高速公路和重点旅游风景区建立红十字急救站。完善市、县(区)级红十字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把灾害紧急救援与心理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民间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工商、铁路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予以优先通行,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工商局、宿州火车站等负责)
3.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健全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领导、红十字会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把普及现场救护知识、掌握现场救护技能,作为一项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民生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的基本经费。在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卫生、教育、民航、电力、林业、矿山、危化、建筑、旅游等易发生伤害领域和高危行业开展与安全生产、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应急救护培训,人社和安监部门要将其纳入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建设规范化的应急救护培训中心,培养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注重培训质量,规范教学秩序,严格证件管理。深入开展应急救护培训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的“五进”活动,不断提高急救知识在群众中的普及率。到2020年,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参培率达到95%以上,群众性普及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政府应急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负责)
(二)增强筹资能力和救助实力,实施“红十字博爱救助工程”。
4.创新可持续发展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对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红十字会专项人道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民政、卫生等部门切实保障和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要以项目筹资为重点,动员社会爱心力量共同参与,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筹资机制。充分利用“红十字”无形资产,与各类企业、商会、协会等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深化会企合作,大胆尝试与企业文化和市场营销相结合、集筹资与救助于一体的新型运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联等负责)
5.进一步拓展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继续加强总会“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在我市的实施。充分发挥“博爱在江淮”、“益行计划”、“博爱健康成长”品牌公益项目的引领作用,精心设计具有宿州特色的人道救助品牌。在社区和农村大力开展以健康服务、贫病救助、关爱空巢老人、关爱留守儿童、关爱残疾人等人道救助及关怀活动,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发改、国土、住建、民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保健、康复、养老、临终关怀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税收、土地等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三)加强生命关怀,实施“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
6.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红十字会依法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角膜)及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卫生部门要支持推进中华骨髓库安徽分库宿州工作站建设,加大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力度,方便捐献志愿者登记采样入库,提高我市入库容量。建立完善遗体(器官)捐献社会褒奖、激励、救助和保障等运行机制,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文明办要把红十字生命关爱工作相关指标列入市、县(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文明办、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7.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和项目执行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政府多部门关于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庭的关爱,实现艾滋病、麻风病及其他重大疾病的预防和关爱项目覆盖全市。(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防艾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四)夯实组织基础,实施“红十字强基固本工程”。
8.加强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会员队伍建设。编办、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要按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市县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专业工作人员;重视和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在街道、乡镇成立红十字会,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红十字会工作。教育、民政、团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推进在学校、企业、机关、乡村、社区等发展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挥其在美好乡村建设、和谐社区(街道、企业、机关)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各级红十字会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防灾避险、应急救护培训和普及健康知识等工作,倡导互帮互助、扶危济困的良好风尚。在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建立发展红十字会团体会员,面向广大干部职工,以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护等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红十字特色活动。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普遍建立红十字青少年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教育活动,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推进红十字模范校的评选工作。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红十字会、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团市委等负责)
9.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红十字会要充分认识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加强干部理论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为困难群众服务的能力。组织部门要关心和培养红十字会干部成长,加大对红十字会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选拔任用力度。吸收红十字会负责人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列席参加政府相关重要会议,推荐红十字会系统工作人员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财政、人社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项目工作人员、招募志愿工作者等多种形式充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专业人才,提高红十字会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红十字会等负责)
10.强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各级文明办要把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到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作为评选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项目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中。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为社会各界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在抓好传统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同时,引导在生态保护、社会稳定、心理干预、留守儿童及空巢老人等方面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精神的宣传和志愿服务能力的培训,注重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指导帮助协调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活动,组织策划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活动,打造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推行并完善红十字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文明办要帮助红十字会做好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组织建设、评比、宣传等工作,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进行表彰,并形成稳定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评比制度和优惠政策,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红十字志愿者服务的氛围。(牵头单位:市文明办。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负责)
(五)加强友好交往,实施“红十字合作共享工程”。
11.加强民间交流和港、澳、台及国外红会的交流。市外事办、市侨联、市台办要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开展对外人道援助和民间交流,扩大与国际、国外红十字组织合作交流领域,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努力汲取先进的人道救助社会团体管理理念,认真探索红十字事业创新发展模式。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会的特殊作用。(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外事办、市侨联、市台办等负责)
(六)完善治理结构和监督体系,打造“阳光红十字会”。
12.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支持和推动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改革和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大力加强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组织执行能力。强化红十字会的层级管理,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等负责)
13.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建立完善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应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系统,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政务公开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14.建立完善综合性监督体系。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和监督。县级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完善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和内部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15.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发展红十字事业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要把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红十字会工作汇报,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红十字会理事单位、市红十字会等负责)
16.建立合力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级红十字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红十字会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理事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搞好服务、提供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要积极响应、参与红十字人道救助行动,共同营造“人道、博爱、奉献”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理事单位等负责)
(二)增加经费投入,加大政策支持。
17.落实加大红十字事业财政投入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公共财政主渠道作用,安排红十字会行政事业经费和人道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并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对红十字会办公用房、应急车辆、信息化网络等基础建设给予财力和物力支持,为红十字会工作正常运行提供条件。建立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将红十字会开展的备灾救灾、应急救援、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红十字事业建设,鼓励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服务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税收扶持,项目结余全额纳入红十字会公益资金帐户用于红十字事业发展。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借鉴财政部国家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人道救助工作的做法,加大对基层红十字会项目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5%资金用于本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行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18.加大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将符合红十字宗旨、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公共服务职能,逐步移交红十字会,实现管办分离,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处分捐赠款物,接受社会捐赠及开展人道救助的款物,应向社会公示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各级政府要对积极参与红十字会活动、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三)强化法制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9.提供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教育规划,提高社会公众对红十字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各级人大每年组织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要加大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卫生医疗机构标志使用的管理,坚决打击医疗卫生机构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行为。工商部门在审核医疗机构广告内容时,要特别注重审核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情况,杜绝擅自使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利用红十字标志营利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20.营造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窗口。大力宣传“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以及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与感人事迹及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拂晓报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刊载或播放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费用,支持红十字会创新传播手段、拓宽传播领域、扩大传播受众。工商、城管等部门积极支持红十字会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免除相关费用。城管、交警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对于红十字会在公共场所开展的公益活动给予支持、配合。深入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提升精神文明程度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知识在我市的实施和传播。(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拂晓报社、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