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
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一)编制: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生态环境报告。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内容。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市级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二、承办机构
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一)编制: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内容。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7235(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监测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境应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一)实名举报我市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5.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6.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7.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8.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9.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10.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4.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5.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6.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
7.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公民)通过网上或者线下向我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2.受理:相关工作人员接收举报信息;
3.核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人核查违法行为是否属实;
4.决定:若举报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程序奖励举报人。
七、办理时限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12369(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境应急中心))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一、办理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第三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1〕30号)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五、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21400(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工作。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举办环境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对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21400(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五、办理时限
每年组织一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
五、申请材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3.《安徽省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
4.《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一)编制:市环境监测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内容。
五、办理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市环境质量月报,4月和10月15日前发布每年第1季度和第3季度全市环境质量季报,7月15日前发布每年上半年全市环境质量报告。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一)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实时监测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二)公开: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发布每小时、每日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五、办理时限
实时发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三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一)编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全市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报告内容。
五、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一)编制:市环境监测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五、办理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鉴定评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4、《司法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决字〔2018〕第597号)批准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业务范围: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噪声、振动)。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环境监测站)
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号)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相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址: http://www.ahszepb.gov.cn/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30637(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号)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30637(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一)接报:接到市生态环境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启动应急监测程序,成立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安排人员、设备赶赴现场。
(二)现场监测:服从现场监测指挥组安排,根据突发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确定监测点位、频次、项目等,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三)结果上报:及时、准确的向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由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四)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及实际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外发布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委托性监测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环境监测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一)任务接收: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委托市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二)工作开展: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和以及相关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三)编制报告:汇总监测数据,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七、办理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环境监测站)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2.《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宿州市内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企业、需要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人员
六、服务流程
每年按照要求开展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七、办理时限
根据培训计划及培训日程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2.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三定”规定。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后,需要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时。
五、申请材料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申请。
六、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赴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发生地。经现场勘查,向当地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后,会商提出处理处置建议。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辐射环保投诉监测
一、办理依据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2.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主要职责:负责我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日常管理和营运工作,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和监测等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受到辐射污染影响而产生的辐射环境投诉。
五、申请材料
辐射环保投诉监测服务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投诉监测委托。
(二)开展现场监测、采样、分析。
(三)提供监测数据。
七、办理时限
根据委托协议。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
五、申请材料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服务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接收、整理和分析辐射事故。
(二)对核与辐射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向市核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三)负责应急监测中的技术工作。
(四)参加核与辐射事件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放射性污染范围,指导污染处理工作。
(五)编制应急报告。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21400(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五、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备案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行政审批服务科)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六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四、服务条件
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申请备案。
五、申请材料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备案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建设单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行政审批服务科)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方案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土壤污染责任人。
四、服务条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
五、申请材料
土壤修复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土壤污染责任人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备案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调查报告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四、服务条件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五、申请材料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备案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备案
一、办理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
五、申请材料
1、年度申请表。
2、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设施设备说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7235(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中高考期间禁噪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噪声。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服务流程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中考,高考期间禁噪相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址: http://www.ahszepb.gov.cn/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办理时限
每年中高考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21400(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备案
一、办理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
五、申请材料
1、年度申请表。
2、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设施设备说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7235(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一、办理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
五、申请材料
1、年度申请表。
2、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设施设备说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7235(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承办机构
法规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环保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1056(法规综合科)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二、承办机构
水生态环境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方案。
(二)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发布: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备案: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3918176(水生态环境科)
“12345”热线服务(生态环境类)
一、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2.《关于省生态环境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于2021年12月29日以“双号并行”方式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停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用“12369”短号码后续工作的函》有关要求,原“12369环保举报热线”短号码将于近期全面停止使用。涉及安徽省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业务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映:1.电话: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打12345热线进行业务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
2.受理:相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对通话内容进行记录;
3.办理:根据电话内容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4.办结:将办理结果反馈至拨打电话的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176(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公告
一、办理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书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二、承办机构
水生态环境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等类型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五、服务流程
无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3918176(水生态环境科)
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5.《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一)预报预警:市环境监测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预报预警全市未来两日的空气质量状况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二)公开:预报预警完成后通过宿州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宿州市未来两日的空气质量状况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五、办理时限
每日发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4.《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函〔2024〕860号) :一、评价范围。(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三)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事业单位;(四)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五)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六)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排污单位;(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初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部门日常掌握的信息对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初评意见将及时反馈给企业,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15天。
(二)复核:被评价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企业初评意见异议之日起在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三)终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议审定评价结果,并确定终评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终评意见确定后5个工作日
网址:http://www.ahszepb.gov.cn/
五、办理时限
每年年底前向市统计局报当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176(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协助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每年开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准备发动:每年8-9月结合人大工作重点和环境热点问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有关部门、各县区提出具体要求。
(二)实施:每年10-11月集中采访阶段,组织省驻芜及市主流媒体记者形成采访团,赴相关县区深入采访,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11-12月为跟踪报道阶段,组织部分媒体记者形成小分队,针对集中采访阶段中发现的环境问题采取回头看的形式查看整改情况。各县区根据要求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开展。
(三)总结: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根据各新闻媒体上报的新闻稿件进行评比,并进行表彰。
七、办理时限
8-12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5035(市环保宣教中心)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一、办理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
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1.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3.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的公告》(2024年12月27日发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 销售、使用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不含生产、使用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非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丙级。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马鞍山市、阜阳市、安庆市、亳州市联动创新区,仍沿用已签订的《关于特别清单事项的委托实施协议》。此前我厅委托实施的核与辐射类行政权力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承办机构
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故遗失的。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二)刊登遗失公告的省级报刊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二)刊登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将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领申请材料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7235(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开展免费赠阅环境专业期刊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六)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生态文明宣传方式方法。打造线下宣教新媒介。用好书籍、报刊、广播、影视等传统大众传媒,制作刊播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在户外、交通工具等张贴悬挂展示标语口号、宣传挂图,生动形象地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宣传。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根据年度环保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结合《安徽环境》受众特点,按期编辑出版,举办活动及定期向公民、企业赠阅。
五、办理时限
8-12月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5035(市环保宣教中心)
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 :专栏7:品牌创建行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探索联合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地方六五环境日活动,推动各级党政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基层特别是落后地区提升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指南或实施办法等,规范化、机制化、项目化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动员,鼓励支持学校、企业、社区、环保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各界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
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各县区提出具体要求。
(二)实施:市县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五、办理时限
4-6月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5035(市环保宣教中心)
组织开展市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宣教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服务流程
(一)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各县区提出具体要求。
(二)实施:市县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五、办理时限
4-6月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5035(市生态环境宣教中心)
负责本辖区省级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推荐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专栏 8:全民教育行动3. 教育场馆建设:积极引导基础好、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馆,面向公众开放,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功能。2025年底前,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至少1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4号)五、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中要求“组织开展各类绿色创建行动”。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积极引导基础好、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馆。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工作。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举办环境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对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21400(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
一、办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第四款:根据上述规定,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由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的技术依据。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一)任务接收: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委托市监测站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二)资料收集与资料分析:监测人员应收集污染区域环境、土地利用、相关污染源、污染受体等状况,结合污染纠纷焦点,分析筛选各种可能的因素,初步确定现场踏勘和调查的基本内容。
(三)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内容主要包括:污染区域分布及范围,污染受体的现状及特征,相关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敏感目标与污染源的空间位置关系等。
(四)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方案的制定、审查、实施:根据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确定监测的要素、项目、频次以及监测点位的分布,明确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监测进度安排。
(五)一般性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小组成员内审,并征得委托方、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后实施。对重大和复杂性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根据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并按时时间进度计划完成。
(五)编制报告:根据相关国家规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相关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报告,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七、办理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通过计量认证、符合国家及省环境监测相关要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需要查询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办理时限
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手工监测数据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公布。
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7235(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
一、办理依据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在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需要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与推广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25015(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市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二、承办机构
水生态环境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办理时限
每季度一次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0557-3918176(水生态环境科)
农业面源污染与防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2、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六、服务流程
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流程
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五、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391803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