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2-29 15:2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5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备注 |
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一般 |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罚款 | |
较重 |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一般 |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罚款 | ||||
较重 |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 |||||
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或未经重新审核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一般 |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罚款 | |
较重 |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一般 |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罚款 | ||||
较重 |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 |||||
3 |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但未造成环境污染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4 | 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未落实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 列入报告表类 | 编制的环境保护篇章虽然明确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但不能达到基本的环保要求 | 处五万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 |
虽然编制了环境保护篇章,但没有涉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制初步设计时,未按照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 处十万以上十二万以下罚款 | ||||||
列入报告书类 | 编制的环境保护篇章虽然明确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但不能达到基本的环保要求 |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虽然编制了环境保护篇章,但没有涉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 处十五万以上十七万以下罚款 | ||||||
编制初步设计时,未按照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 处十七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 列入报告表类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虽然列明了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但投资概算明显过低吗,难以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 处五万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按要求列明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列入报告书类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虽然列明了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但投资概算明显过低吗,难以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未落实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 列入报告书类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按要求列明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 处十六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 列入报告表类 | 处八万元罚款 | |||||
列入报告书类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列入报告表类 | 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但不履行后评价提出的措施 | 处五万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 ||||
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但后评价的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项目生产或者运营后,未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处十万以上十二万以下罚款 | ||||||
列入报告书类 | 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但不履行后评价提出的措施 |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但后评价的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 处十五万以上十七万以下罚款 | ||||||
建设项目生产或者运营后,未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处十七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列入报告表类 | 处六十万元罚款 | |||||
列入报告书类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6 | 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未落实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列入报告表类 | 处六十万元罚款 | |||
列入报告书类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建设 | ||||||
7 | 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列入报告表类 | 一般 |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列入报告书类 | 一般 |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没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百万元罚款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一般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一般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违规收取费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0 |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三、违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11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从轻 | 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14 | 未按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15 | 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从轻 |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超总量50%以内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超总量50%至100%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超总量50%以内100%以上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五、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16 | 无证排放 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17 | 无证排放 水污染物 |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18 |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19 |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六、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21 | 拒绝对大气污染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拒绝对水污染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拒绝对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拒绝对土壤污染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员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员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员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拒绝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员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员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员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拒绝进对放射性污染进行物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八个月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八至十个月 |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十至十二个月 | ||||||
28 | 自然保护管理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29 | 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第(一)项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 ||||||
第(二)项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30 | 造成水污染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的 |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 |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31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的 |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32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环境事件(Ⅳ)及以下事件 | 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 |||
较大环境事件(Ⅲ) | 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重大环境事件(Ⅱ) | |||||||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 |||||||
33 |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 | Ⅳ、Ⅴ类源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Ⅲ类源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Ⅰ、Ⅱ类源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 | 一般环境事件(Ⅳ)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大环境事件(Ⅲ) |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重大环境事件(Ⅱ) |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造成辐射事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辐射事故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大辐射事故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重大辐射事故 |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大辐射事故 |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九、违反禁止在饮用水源及特殊保护区域内违法建设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36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 一般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 | 一般 |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暴力抗法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 一般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 | 一般 |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暴力抗法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7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对水体严重污染、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从轻 | 项目未建成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项目已建成,仅排放生活污水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项目已建成,排放工业或禽养殖场废水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从轻 | 项目未建成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排放污染物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排放污染物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从轻 | 项目未建成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增加排污量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增加排污量,并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违反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从重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暴力抗法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违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40 | 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41 | 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一般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十、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42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44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十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46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四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七十万元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
47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50 |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整治 | ||||||
56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整治 | ||||||
57 | 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情形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58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是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是四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的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的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 | |||||
61 |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是四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是四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四倍的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五倍的罚款 | |||||
64 |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的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的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 | |||||
十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65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67 | 违反有关放射性管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一)项 | 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建造尾矿库的 |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二)项 |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三)项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移送司法机关 | |||||
违反第(四)项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小活度低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大活度低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小活度较高的 |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大活度较高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未按规定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 属Ⅲ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属Ⅱ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属Ⅰ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产生废放射源的 | 属Ⅴ、Ⅳ类放射源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属Ⅲ、Ⅱ类放射源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属Ⅰ类放射源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十四、违反清洁生产管理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70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向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在媒体上的公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供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不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供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实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在环保部门督促后,仍拒绝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一般 | 处三十五万元罚款 |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十五、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72 | 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三)……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未按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信息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十六、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75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6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9 |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0 |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81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十七、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83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等行为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十八、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细分类别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金额 | |
86 | 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7 | 未按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养殖区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环境污染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环境污染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88 | 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以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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