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343219X/202301-00022 信息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2-29 发布日期: 2022-12-29 09:4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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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637 发表时间:2022-12-29 09:4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5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排污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五、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五、申报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4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废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废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五、申报材料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废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跨省转移(移出)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2.接收医疗废物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

五、申报材料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申请书》、《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与医疗废物接收单位签订委托处置的合同或协议》、《医疗废物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与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废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2.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3.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4.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材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辐射安全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承办机构

辐射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五、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承办机构

辐射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五、申报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排污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五、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五、申报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4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废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废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五、申报材料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废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跨省转移(移出)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2.接收医疗废物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

五、申报材料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申请书》、《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与医疗废物接收单位签订委托处置的合同或协议》、《医疗废物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与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废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2.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3.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4.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材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辐射安全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承办机构

辐射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五、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承办机构

辐射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五、申报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报送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办理人,也可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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