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二期)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二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收悉,经审查,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设置宿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二期)入河排污口。现就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二期)入河排污口位于市经开区南外环路运粮河桥上游左岸20米,排污口坐标:东经116°59′23″,北纬33°34′05″。二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拟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增加建设废污水处理规模2万m3/d,工程扩建后污水处理规模总计达4.5万m3/d。处理达标后的尾水经管道依托已建的一期工程入河排污口排入运粮河,运粮河南北走向,向南23km后汇入浍河。根据《宿州市水功能区划》,运粮河所属水功能一级区为浍河埇桥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为浍河埇桥农业渔业用水区,水质现状为Ⅴ类。运粮河水质管理目标为Ⅴ类,浍河水质管理目标为Ⅳ类。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宿州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一期)原有处理设计规模为处理能力2.5万 m3/d,工程扩建后污水处理规模总计达4.5万m3/d。设计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主要污染物COD、NH3-N、TN、TP最大允许浓度分别控制在50mg/L、5(8)mg/L、15mg/L、0.5 mg/L以内,年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21.3吨、82.1吨、246.4吨、8.21吨以内。
三、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1.特殊情况下,当尾水排放可能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限制排放。
2.你单位应编制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
1.你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严格污水接管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满足要求。应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工作,保证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2.入河排污口的出口处应设置为明口排放,便于取样和日常检查。入河排污口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并建设安全防护设施。
3.请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开展相关处理处置工作。
4.你单位正式使用入河排污口前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若本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