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整治方案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3号)、省环委办《关于做好生态空间保护与治理修复的通知》(安环委办〔2018〕62号)和《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宿办发〔2018〕30号)要求,依据《安徽省生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整治标准的通知>》(安环委办﹝2018﹞78号)的整治标准,结合我市排查结果,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湖泊非法矮围、各类生态环境功能区和敏感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专项排查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严防成势,加大整治力度,敢于动真碰硬,把好山好水保护好,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宿州样板,全面加快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建设。
二、工作目标
对我市生态区域内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问题实施全面整治,集中力量强力推进整治工作。建立问题整治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完成整治的问题,做好销号认定工作,加强后督查,确保整治彻底、不反弹。
三、整治内容
(一)河道、湖泊区域
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问题整治标准》要求,对排查出的沱河、复兴河、利民河、巴清河、大沙河等区域占用、污染、阻碍河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对于已立行立改的问题要建立长效管控机制,确保整治成效。未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由各责任单位按整治标准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市水利局做好指导、督促和销号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上海铁路局淮北车务段)
(二)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
按照省国土厅制定的《安徽省地质遗迹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整治标准》要求,依法处理磬云山地质公园内发现的违法建设问题。
1.依法拆除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内全部违建点。对磬云山采石场(已关闭)废弃宿舍、皮革厂废弃厂房、老坑附近民房(未建成)、私人墓园围墙、磬云寺(未建成)、土山东坡民房及鸡舍6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并清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指导、督促和销号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灵璧县人民政府)
2.解除所有涉及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的荒山承包及招商合同。(责任单位:灵璧县人民政府)
(三)五柳风景名胜区
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违法建设问题整治标准》要求,对五柳风景名胜区内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对景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位于夹沟林场管辖范围内的志军山庄饭店、龙泉生态园、龙泉护林园、柳叶飘香饭店、林场别墅群、翠竹林蘑菇鸡、王家胜蘑菇鸡、家乐福农家乐等八处问题点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整改。市住建局做好指导、督促和销号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埇桥区人民政府)
(四)老汪湖蓄滞洪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相关畜禽养殖棚舍进行全面拆除和清理。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指导、督促和销号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灵璧县人民政府)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标准》要求,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指导、督促和销号认定工作。
1.对于因历史原因在灵璧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应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设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如有发现应拆除或关闭(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灵璧县人民政府)
2.对灵璧县水利局惠民公司所属的饮用水水源地水井保护区存在工业企业问题进行立行立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灵璧县人民政府)
3.灵璧县水厂水源地1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项目—新灵璧中学应当停止建设并调整平面布局;灵璧县冯庙镇大陈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待迁井工作结束后再继续按照程序实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灵璧县人民政府)
4.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应当立即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废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灵璧县人民政府、泗县人民政府、砀山县人民政府)
(六)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市林业局会同淮北市相关部门完成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设施(13家农家乐)的拆除和清理工作,并恢复生态原状,同时做好销号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四、时间要求
整治工作要求按照问题清单所列时限前完成。销号认定工作要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上下要在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工作重点、目标、时限和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整治。各相关市直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整治工作责任人,严格按照《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整治标准的通知》要求,对生态区域内排查出的各类违法建设问题依法进行整治。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相关市直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生态区域环境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保障各项生态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按照整改内容和职责分工,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对未按时间要求整改到位或整改不力的将严肃责任追究。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常态化、稳定的巡查监管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坚持投入同生态治理任务相匹配,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河(湖)长制、林长制职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
附件:
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整改清单
序号 |
县(市、区) |
生态区域类别 |
生态区域具体名称 |
地址 |
问题描述 (不超过100字) |
整改措施简述 (不超过100字) |
整改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责任人) |
是否完成整改 |
1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左岸淮海路至津浦铁路 |
堤顶建房,约90户,建筑面积约15450㎡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否 |
2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左岸沱河与新北沱河叉口至港口北路 |
堤顶建房,约55户,建筑面积5400㎡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否 |
3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左岸西昌北路至淮海路 |
堤顶建房,已经封闭拆迁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否 |
4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左岸津浦铁路至新北沱河叉口 |
堤顶、滩地建房,属铁路宿舍,约25间,建筑面积1110㎡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上海铁路局淮北车务段 |
否 |
5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右岸津浦铁路西600米内 |
滩地建房,为宿州市园林植物废弃物处置中心占地面积6000㎡,建筑面积1247㎡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市城市管理局 |
否 |
6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右岸津浦铁路西600米内 |
滩地建房,为宿州市园林局加水点,共6间,占地3000㎡,建筑面积约110㎡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市城市管理局 |
否 |
7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右岸津浦铁路西600米内 |
滩地建房,为滨河路垃圾中转站,占地315㎡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市城市管理局 |
否 |
8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左岸淮海路至津浦铁路 |
堤顶、滩地建房,为13路滨河路停车车站,占地3500㎡,建筑8间,建筑面积290㎡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市交通运输局 |
否 |
9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右岸津浦铁路西600米内 |
堤顶、滩地建房,为市运车站,占地8300㎡,建筑面积1060㎡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否 |
10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右岸银河二路与沱河路交叉口 |
堤顶建房,为园林局抑尘车指挥中心,占地3200㎡,建筑面积126㎡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市城市管理局 |
否 |
11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右岸西昌北路跨沱河桥西侧 |
滩地建房,为宿州供水公司供水一厂,占地5800㎡,建筑面积315㎡ |
暂时保留 |
2019年10月底 |
市城市管理局 |
否 |
12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右岸老鹰膀子西600米滩地内 |
滩地建房,为园林局沱河养护队,建筑面积60㎡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市城市管理局 |
否 |
13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左右岸滩地内 |
滩地建房。共分布公厕9座,建筑面积约600㎡,(含沱河东岸城东垃圾中转站)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市城市管理局 |
否 |
14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城区段 |
沱河左岸宿东闸上300米内 |
滩地建房。为园林养护管理房,3间,约80㎡ |
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
2019年10月底 |
市城市管理局 |
是 |
15 |
经开区 |
河道 |
沱河经开区段 |
沱河经开区段 |
河滩地私建停车场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经开区管委会 |
是 |
16 |
经开区 |
河道 |
沱河经开区段 |
沱河经开区段 |
河滩地建设看护林居住场所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经开区管委会 |
是 |
17 |
砀山县 |
河道 |
复兴河 |
砀山县周寨街正南 |
垃圾堆,污染河道 |
清理 |
2018年11月30日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是 |
18 |
砀山县 |
河道 |
利民河 |
砀山县薛楼板材园张小楼桥西 |
养猪场,污染河道 |
拆除 |
2019年6月30日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否 |
19 |
砀山县 |
河道 |
巴清河 |
砀山县薛楼板材园罗庄桥北 |
养羊场,污染河道 |
拆除 |
2019年6月30日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否 |
20 |
砀山县 |
河道 |
大沙河 |
砀山县赵屯镇大沙河段 |
河岸建公厕,污染河道 |
拆除 |
2018年11月30日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是 |
21 |
砀山县 |
河道 |
大沙河 |
砀山县赵屯镇大沙河段 |
河中拦网阻水物,阻碍河道 |
拆除 |
2018年10月30日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是 |
22 |
砀山县 |
河道 |
东洪河 |
砀山县朱楼镇陈楼村 |
养鸭场,污染河道 |
拆除 |
2018年10月30日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是 |
23 |
灵璧县 |
河道 |
灵璧县北沱河娄庄镇王赵村段 |
灵璧县娄庄镇王赵桥下游左岸 |
王赵桥下游左岸有居民丢弃生活垃圾阻碍河道 |
安排人员进行清理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24 |
灵璧县 |
河道 |
灵璧县北沱河娄庄镇蒋圩村段 |
灵璧县娄庄镇余桥闸上游100米附近 |
余桥闸上游100米附近工地丢弃建筑垃圾阻碍河道 |
安排人员进行清理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25 |
灵璧县 |
河道 |
灵璧县沱河娄庄镇沱北村段 |
灵璧县沱河娄庄镇沱北村青龙闸上游河面 |
青龙闸上游河面有水草秸秆等漂物污染河道 |
安排人员进行清理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26 |
灵璧县 |
河道 |
灵璧县濉河虞姬乡陈埝村段 |
灵璧县濉河虞姬乡陈埝村陈埝桥下游附近 |
陈埝桥下游附近有居民丢弃生活垃圾阻碍河道 |
安排人员进行清理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27 |
灵璧县 |
河道 |
灵璧县濉河虞姬乡陈埝村段 |
灵璧县濉河虞姬乡陈埝村陈埝桥下游60米左右岸 |
陈埝桥下游60米左右岸原拆老桥留下的水泥墩、钢筋等建筑垃圾阻碍河道 |
安排人员进行清理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28 |
灵璧县 |
河道 |
灵璧县新汴河娄庄镇段 |
灵璧县新汴河娄庄镇陆湾滩地内 |
陆湾滩地内有居民丢弃的秸秆等物料污染河道 |
安排人员进行清理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29 |
灵璧县 |
河道 |
灵璧县新汴河娄庄镇段 |
灵璧县新汴河娄庄镇新汴河右岸 |
新汴河右岸有附近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阻碍河道 |
安排人员进行清理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30 |
泗县 |
河道 |
新汴河 |
泗县新汴河管理分局对面 |
滩地违法建房,违反《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拆除 |
立行立改 |
泗县人民政府 |
是 |
31 |
泗县 |
河道 |
新汴河 |
泗县新汴河管理分局对面 |
滩地违法建房,违反《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拆除 |
立行立改 |
泗县人民政府 |
是 |
32 |
泗县 |
河道 |
新汴河 |
泗县新汴河管理分局对面 |
滩地违法建房,违反《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拆除 |
立行立改 |
泗县人民政府 |
是 |
33 |
萧县 |
河道 |
王引河 |
萧县青龙镇 |
居民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
拆除并恢复原状 |
2018年12月31日 |
萧县人民政府 |
是 |
34 |
萧县 |
河道 |
王引河 |
萧县青龙镇 |
居民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
拆除并恢复原状 |
2018年12月31日 |
萧县人民政府 |
是 |
35 |
萧县 |
河道 |
洪河 |
萧县张庄寨镇 |
居民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
拆除并恢复原状 |
2019年5月31日 |
萧县人民政府 |
是 |
36 |
萧县 |
河道 |
大沙河 |
萧县孙圩子乡 |
临时露天搅拌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
拆除并恢复原状 |
2018年10月31日 |
萧县人民政府 |
是 |
37 |
埇桥区 |
河道 |
浍河桃园段 |
埇桥区桃园镇 |
少量拦河网,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38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芦岭段 |
埇桥区芦岭镇 |
渔网共10处,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39 |
埇桥区 |
河道 |
沱河芦岭段 |
埇桥区芦岭镇 |
房屋共6处,滩地违法建房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0 |
埇桥区 |
河道 |
奎河杨庄段 |
埇桥区杨庄乡 |
拦河网共3处,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1 |
埇桥区 |
河道 |
方河永安段 |
埇桥区永安镇 |
活动板房一处,滩地违法建房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2 |
埇桥区 |
河道 |
戚家沟西二铺段 |
埇桥区西二铺乡 |
80平方米网箱,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3 |
埇桥区 |
河道 |
新汴河西二铺段 |
埇桥区西二铺乡 |
100平方米网箱,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4 |
埇桥区 |
湖泊 |
北杨寨池湖村塌陷区 |
埇桥区北杨寨行管区 |
非法采砂 |
全面整治河道非法采砂;全面清理河道非法堆砂厂;全面清理非法采砂船只,清除非法采砂运砂设施设备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5 |
埇桥区 |
河道 |
闫河杨庄段 |
埇桥区杨庄乡 |
拦河网1处,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6 |
埇桥区 |
河道 |
孤山河禇兰段 |
埇桥区褚兰镇 |
滩地违法建房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7 |
埇桥区 |
河道 |
奎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刁山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8 |
埇桥区 |
河道 |
奎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东风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49 |
埇桥区 |
河道 |
奎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东风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0 |
埇桥区 |
河道 |
奎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奎北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1 |
埇桥区 |
河道 |
奎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东风村、奎北村 |
共计8处厕所,滩地违法建房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2 |
埇桥区 |
河道 |
奎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 |
共计16处厕所,滩地违法建房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3 |
埇桥区 |
河道 |
濉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曹蒲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4 |
埇桥区 |
河道 |
濉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曹蒲村与桃沟防口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5 |
埇桥区 |
河道 |
濉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从营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6 |
埇桥区 |
河道 |
濉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时南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7 |
埇桥区 |
河道 |
濉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红旗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网箱,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8 |
埇桥区 |
河道 |
濉河时村段 |
埇桥区时村镇时东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2处,违法占用河道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59 |
埇桥区 |
湖泊 |
李院水库 |
埇桥区禇兰镇后程村 |
建设厂房,违法侵占湖泊水域及岸线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60 |
埇桥区 |
湖泊 |
李院水库 |
埇桥区禇兰镇后程村 |
设置渔网拦河捕鱼,违法侵占湖泊水域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61 |
埇桥区 |
湖泊 |
李院水库 |
埇桥区禇兰镇后程村 |
看管房,违法侵占湖泊水域及岸线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62 |
砀山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梁寨村自来水厂 |
砀山县朱楼镇梁寨村 |
单贤奇养殖场,违建 |
拆除养殖设施,构筑物保留用作种植 |
2019年6月30日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否 |
63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西关水厂井 |
灵城镇虹川社区 |
30米内有建筑物,为居民自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64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一中水井 |
灵城镇太平社区 |
30米内有建筑物为一中宿舍(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65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县供销社水井 |
灵城镇徐杨村 |
30米内有居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66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县农委水井 |
灵城镇虹川社区 |
30米内有办公用房,为农委办公地点(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67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老化肥厂水井 |
灵城镇西关社区 |
30米内有居民住房,为化肥厂宿舍(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68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老轧花厂水井 |
灵城镇山南村 |
30米内有建筑物,为师范学校宿舍(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69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小魏庄水井 |
灵城镇西关社区 |
30米内有建筑物(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0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东关黄庙街饮用水源地东边井 |
灵璧县东关黄庙街 |
30米内有建筑物(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1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东关黄庙街饮用水源地西边井 |
灵璧县东关黄庙街 |
30米内有建筑物(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2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东蔬村饮用水源井 |
灵城镇东蔬村 |
30米内有建筑物(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3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老公安局院内饮用水源井 |
灵璧县老公安局院内 |
30米内有建筑物 |
封井不用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4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教体局东南角饮用水源井 |
灵璧县教体局东南角 |
教体局房屋(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5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祥和庄园院内饮用水源井(县水厂12号井) |
灵璧县祥和庄园院内 |
祥和庄园(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6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宏泰世纪城饮用水源井(县水厂13号井) |
灵璧县宏泰世纪城 |
宏泰世纪城南门外广场(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7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阳光小区饮用水井 |
灵璧县阳光小区 |
30米内有建筑物,小区楼下开设大排档(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关停大排档,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8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虞姬水厂饮用水源地(1号井) |
灵璧县虞姬水厂 |
居民建筑(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79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利局惠民公司所属饮用水源井 |
灵璧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 |
附近有一家板材厂(历史遗留问题) |
对饮用水源井保护区内影响水质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0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16号井 |
灵璧经济开发区罗河社区 |
新灵璧中学建筑工地 |
调整平面布局,停止建设建筑物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1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水厂(建设局宿舍水井) |
灵璧经济开发区罗河社区 |
居民区(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2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韦集镇垓下村垓下水厂水源井 |
韦集镇垓下村 |
30米内有居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3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向阳乡向阳中学水厂水源井 |
向阳乡向阳中学院内 |
30米内有教学用房(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4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黄湾镇水厂水源地 |
黄湾镇黄湾街东 |
30米内有居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5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尹集镇马楼水厂水源地 |
尹集镇马楼村 |
30米内有建筑物(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前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6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浍沟镇申村水厂水源地 |
浍沟镇申村 |
30米内有建筑物(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前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7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冯庙镇大陈村饮用水源地 |
冯庙镇大陈村 |
在冯庙镇大陈水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设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
原饮用水源井封存,已另选新址打井 |
立行立改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8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饮用水源地 |
冯庙镇黄家村 |
饮用水源地是居民区(历史遗留问题) |
保留原建筑物,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 |
2018年12月10日前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89 |
灵璧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饮用水源地 |
冯庙镇黄家村 |
侯加成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养鸡场 |
拆除 |
2018年12月10日前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90 |
泗县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大路口乡大营水厂 |
泗县大路口乡邓公村104国道东侧 |
养殖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拆除 |
立行立改 |
泗县人民政府 |
是 |
91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志军山庄饭店,违法建设200多平方米,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
否 |
92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龙泉生态园,大小违法建筑共约1000㎡,用于经营饭店和养殖,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
否 |
93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龙泉护林园,大小违法建筑共约1000多㎡,其中有别墅、养殖场和饭店,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
否 |
94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柳叶飘香饭店,违法建设300多㎡,用于经营饭店,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
否 |
95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烂尾别墅楼,违法建设别墅约1200㎡,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
否 |
96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翠竹林蘑菇鸡,违法建设400㎡用于经营,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
否 |
97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王家胜地锅鸡,违法建设约400㎡用于经营,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
否 |
98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张荣地锅鸡,违法建设约400㎡用于经营,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99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珍珠泉农家乐,违法建设约600㎡用于经营,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100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湖中别墅,烂尾别墅两套约650㎡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101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碧水山庄垂钓中心,违法建设约600㎡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102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五柳画院,违法建设约500㎡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否 |
103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一家村饭店,违法建设约600㎡用于经营,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104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家乐福农家乐,违法建筑 |
拆除 |
2019年10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
否 |
105 |
埇桥区 |
风景名胜区 |
五柳风景名胜区 |
埇桥区夹沟镇 |
白色羊圈,违法建筑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是 |
106 |
灵璧县 |
地质遗迹保护区 |
安徽灵璧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 |
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
郑巷民居,位于宋代采坑以北50米,违建人郑店军,渔沟镇钓台村人,民房约200平方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渔沟镇政府限期拆除 |
2018年12月2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107 |
灵璧县 |
地质遗迹保护区 |
安徽灵璧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 |
灵璧县渔沟镇磬云村 |
崇山皮革厂,位于后崇山上山路末端,违建人种青朋,前崇山人,2015年拟建皮革厂,后被废弃,现存厂房约960平方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渔沟镇政府限期拆除 |
2018年12月2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108 |
灵璧县 |
地质遗迹保护区 |
安徽灵璧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 |
灵璧县渔沟镇申寨村 |
申寨墓园,位于申寨南段上山路中段,违建人张歌,申寨村人,2017年底搭建墓园,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渔沟镇政府限期拆除 |
2018年12月2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109 |
灵璧县 |
地质遗迹保护区 |
安徽灵璧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 |
灵璧县渔沟镇磬云村 |
磬云采石场宿舍,位于磬云山东南角(原化军采石场),违建人张化军,采石场废弃后残留房屋院落共计1100平方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渔沟镇政府限期拆除 |
2018年12月2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110 |
灵璧县 |
地质遗迹保护区 |
安徽灵璧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 |
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
土山民居,位于磬云山东侧与土山交界处,违建人黄虎,钓台村人,自2012年起陆续搭建共计约750平方米 |
拆除 |
2019年6月3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否 |
111 |
灵璧县 |
地质遗迹保护区 |
安徽灵璧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 |
灵璧县渔沟镇磬云村 |
磬云寺,位于磬云山南侧山脚,违建人钱翠兰,南京人,寺庙建筑面积约940平方米 |
拆除 |
2019年6月3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否 |
112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魏真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13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李勇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14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李克勤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15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李伟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16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郝娟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17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张为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18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张娜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19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老郭养猪场)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20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张丙强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21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争取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22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魏平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23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周海林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24 |
埇桥区 |
自然保护区 |
宿州市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 |
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违建(周胜龙地锅鸡) |
拆除 |
2018年12月31日 |
市林业局 |
是 |
125 |
灵璧县 |
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
灵璧县老汪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
灵璧县游集镇李场村 |
养殖场 |
拆除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
126 |
灵璧县 |
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
灵璧县老汪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
灵璧县朱集乡湖光村 |
原养殖场,现已停止养殖 |
拆除 |
2018年12月10日 |
灵璧县人民政府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