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行政许可分表(2023年版)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
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 施 依 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科室实施层级备注
1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1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8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4.《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附件4第1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报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 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 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属 住建厅、住建部审批的,及时转报;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 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 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 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 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 资质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成建筑业企业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 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市null
2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5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9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 容 (包括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说明资质申请的途 径和方法。 2.受理环节责任:应企业要求对公示内容 予以说明、解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 (包括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审核) ;告 知行政审批事项利害关系人;依法进行资质评审 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送省住建厅。 4.送达环节责任:对住建厅发放的资质证 书自省建设厅政务窗口领取后及时送达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资质审批领导小组按照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 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的。 2.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 单位准予审核通过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转 报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审核转报过程 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 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 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 理审核转报申请的理由的。 6.在审核转报工作中违反法定权 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审核转 报的。 7.在办理审核转报、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 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 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 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市null
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5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9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 容 (包括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说明资质申请的途 径和方法。 2.受理环节责任:应企业要求对公示内容 予以说明、解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 (包括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审核) ;告 知行政审批事项利害关系人;依法进行资质评审 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送省住建厅。 4.送达环节责任:对住建厅发放的资质证 书自省建设厅政务窗口领取后及时送达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资质审批领导小组按照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 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的。 2.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 单位准予审核通过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转 报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审核转报过程 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 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 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 理审核转报申请的理由的。 6.在审核转报工作中违反法定权 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审核转 报的。 7.在办理审核转报、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 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 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 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市null
4行政许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第一、二款: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附件4第11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中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报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 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 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属 住建厅、住建部审批的,及时转报;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 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 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 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 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 资质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成建筑业企业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 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市null
5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报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 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 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属 住建厅、住建部审批的,及时转报;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 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 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 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 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 资质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成建筑业企业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 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市、县省级业务指导,市县具体实施
6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null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25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撤销,造成资金浪费、群体事件、影响建筑行业形象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资格证审批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资格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建筑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资格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8、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委托市级)null
7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24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资格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住建部门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委托市级)null
8行政许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审查决定。住建局委托审批科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落实规范化要求;结果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委托市级)null
9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null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宿州市燃气管理处市、县null
10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null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宿州市燃气管理处市、县null
11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住建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的; 2、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宿州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省、市、县省级业务指导,市县具体实施
12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竣工验收备案表》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住建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的; 2、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心省、市、县省级业务指导,市县具体实施
13行政许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null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 容,包括备案的申请条件、依据、程序、期限、 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 计算机信息系统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程告知。 2.受理环节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 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 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 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 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告知理由。 4.备案环节责任:符合条件应及时办理告知 手续。 5.监管环节责任: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 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 案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 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 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 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 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5.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6.在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 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实施备案依法收取的费 用的。 7.违法实施备案,给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 依法查处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 他行为。 10.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 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县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