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调整意见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事项属性 | 事项名称 | 调整理由及方式 | 设定依据 |
1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2 | 其他权力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新增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
2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3 | 其他权力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新增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
3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9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修改事项要素(增加设定依据) | 原: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及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新: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及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版)7.0.3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
4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其他权力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 新增事项 | 1.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
2.《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九条第三款: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
5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其他权力 | 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宿备案 | 报省委编办审核后增列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2.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建管〔2008〕50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决定把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备案工作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