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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实  施  依  据实施机构事项类别
1建设工程档案查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第90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9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3月13日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47号]第三次修改。))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市城市建设资料档案馆依申请类
2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申请类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4工程质量投诉受理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建质函(2018)2319号)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申请类
5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宿州市燃气管理处依申请类
6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信息发布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第三条第(十一)款: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托…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主动服务
2.根据实际需求发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信息。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依申请类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心依申请类
9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主动服务
10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应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动服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主动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对特殊建筑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1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心主动服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1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4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第六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1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标〔2016〕133号)第二条:加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主动服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第二条: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
16新型墙体材料宣传《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市建材管理中心主动服务
17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培训《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市建材管理中心主动服务
18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市建材管理中心主动服务
19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务部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市建材管理中心主动服务
20散装水泥技术培训《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市建材管理中心主动服务
21特种作业(非起重类)操作证遗失补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咨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23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1.《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1999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专用章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法定代表人。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通知》(建标函〔2015〕179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方便勘察设计企业,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由我厅统一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工作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24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25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利用查询《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市城市建设资料档案馆依申请类
26契税减免证明办理《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被征迁户办理安置房产权有关手续的通知》(宿建指办〔2014〕9号):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应持本人身份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清单、安置房初始登记证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经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加盖公章确认后,房管、地税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27“黄山杯”评审推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建质〔2022〕39号)第二条“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第六条“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工程的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申请类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三)为市级优质工程或交通、水利行业省级优质工程:(四)为近三年内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28燃气规划、工程建设、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 宿州市燃气管理处依申请类
29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2.《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2〕17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3.《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管〔2007〕243号)第十一条:新技术推广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和有关学会、协会等相关各方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
30定期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动服务
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全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动服务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全文
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13〕1262号):全文
32建筑施工企业非起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动服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4.《关于改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相关工作的意见》:(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前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其中建筑施工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取证前的培训委托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组织实施,其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前的培训由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已持证人员的延期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或自愿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培训。
33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02〕174号):(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和实施要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机制。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是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省住建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负责厅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省直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具有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单位、全市(含县)具有建设工程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81号):从2016年开始,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市住建局办公室主动服务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21〕288号:申报人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要求参加学习,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专业科目需选择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学习,参加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时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认定。
34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三十二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验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八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取得国家规定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者定额补助。第三十九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35公益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分担《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条: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3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受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37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依申请类
2.《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第五条: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向工程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再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调解。
38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支持范围(一)单体绿色建筑项目。(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三)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第五条: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六条:专项资金注重激励约束,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地区,以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政策、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支持重点,联合发布申报指南。(2)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
39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市级核准)证书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