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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事项类别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执法支队依申请类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第二条规定“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第三条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在启用号码前,请先与所在地相关电信企业联系,协商号码启用具体事宜,并将号码启用技术方案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尽快启用“12350”举报投诉电话。
2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综合科依申请类
2.《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二)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3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应急调度科依申请类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4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风险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快捷高效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尤其是极端天气和可能引发事故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切实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管理科依申请类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5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调度科依申请类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信息公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办公室依申请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7“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救灾与物资保障科依申请类
2.《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9〕1号。
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19〕2号。
8汛情通告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防灾减灾中心依申请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4.《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9旱情通告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防灾减灾中心依申请类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10分配救灾款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救灾与物资保障科依申请类
11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救灾与物资保障科依申请类
12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发布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预警和灾情信息;防汛抗旱处负责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防灾减灾中心依申请类
13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管理科依申请类
2.见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三定”规定职责。
14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科依申请类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行政审批服务科依申请类
16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补发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行政审批服务科依申请类
1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行政审批服务科依申请类
18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补发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行政审批服务科依申请类
19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申报推荐《关于推荐申报2016年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的通知》(皖安办函〔2016〕69号)政策法规与新闻宣传科依申请类
20市属企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宣教中心依申请类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二十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21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宣教活动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政策法规与新闻宣传科依申请类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严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地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4〕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22地震应急救援《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相关单位的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救灾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管理科依申请类
23指导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相关单位的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救灾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管理科依申请类
24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防汛抗旱协调科依申请类
2.《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
25市级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服务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防汛抗旱协调科依申请类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26接收救灾捐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和物资保障科依申请类
27地震应急预案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管理科依申请类
    2.《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地震局关于建立防震减灾 抗震救灾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应急防灾〔2021〕9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各县(区)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28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的技术指导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管理科依申请类
    2.《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地震局关于建立防震减灾 抗震救灾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应急防灾〔2021〕9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地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9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调度科依申请类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30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皖应急〔2021〕155号)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建立时,应当将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报送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报告的培训机构发生注销等变更行为的也需向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培训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培训机构信用体系管理。宣教中心依申请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