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1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时检查网上材料是否齐全;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32 | 其他权力 | 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时检查网上材料是否齐全;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33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时检查网上材料是否齐全;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