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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部门 | 市司法局 | 数据量 | 10,744 |
开放状态 | 有条件开放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发布时间 | 2024-09-10 10:43:15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6-17 15:44:08 |
更新频率 | 每年 | 用户评分 | |
部门电话 | 暂无 | 部门邮箱 | |
标签 | 劳动、人事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
描述 | 司法-组织机构 |
英文信息项名 | 中文信息项名 | 数据类型 | 中文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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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责任主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保证提供至宿州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宿州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与需求,并及时响应。
(四)数据责任主体在接到数据利用主体反馈的有关开放清单和开放数据有疑义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予以校核;确实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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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利用主体获取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后,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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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五)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数据跟踪管理。
(六)数据利用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开放数据,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未经数据责任主体授权,不得滥用、复制、传播数据。
(七)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共开放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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