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税收宣传月新闻发布会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6-04-03 16:49
2026年税收宣传月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况东,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杜涛,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科长祝永强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发布时间:2026年4月3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摘要:介绍202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宿州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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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详情

会场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新闻发布会。今天,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这次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法治·公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况东先生,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杜涛先生,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科长祝永强先生。

首先,请况东副局长介绍全国税收宣传月宿州开展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况东

况东: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落实税费征管“强基工程”部署的关键之年。今年,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为“税收·法治·公平”。宿州税务系统将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立足宿州发展实际,大力宣传税收在国家治理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引导公民和企业树立正确纳税观念,增强税法遵从意识,厚植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的税收生态,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宿州税务实践筑牢法治根基。宣传月期间,将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是举办宿州市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诗词里的税收印记”主题宣传活动。依托宿州深厚的历史文脉与诗意禀赋,通过发掘有关“税收”功能作用的诗句和释义,进一步传递和弘扬税收法治宣传主旋律,引导公众在文化共鸣中理解现代税收的本质内涵,税收与文明的密切联系,倡导依法纳税理念。

二是开展“奋进十五五 皖税添动能”系列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围绕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涉税费部署的思路和举措,邀请财税专家讲解税收法治,组织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园区、办税服务场所开展宣传报道,展现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积极推介企业合规经营的经营做法,营造合规守信经营者获尊重的良好氛围。

三是结合地域特色深化税收价值理念宣传。围绕“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税收是企业经营的基础成本”“税收是文明进步的动力燃料”“税收是民生福祉的重要源泉”等价值理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税收普法宣传积极融入“梨花节”“桃花节”“桃花笔会”等特色文旅活动,有效服务“宠物经济”“低空经济”等重点发展项目,探索运用“和美乡村直播间”等本地特色平台开展宣传,进一步深化公众对诚信纳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观念的认同。

四是开展强化正面典型宣传和负面警示震慑宣传。结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发布,联合市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宣传活动,邀请本地A级纳税人代表分享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经验心得,宣传纳税信用激励措施,发挥守信激励的正向引导作用。聚焦虚开骗税、“开票经济”等涉税违法行为,常态化曝光涉税违法典型案件,传递“诚信纳税光荣,违法违规必受惩戒”的强烈信号。

五是开展青少年税收普法特色活动。持续打造“点单式”青少年税收普法品牌,争创本地税收普法精品项目。组织参与第七届“税官讲税法”青少年普法视频征集展播活动,选派优秀税务讲师深入大专院校和中小学,开展趣味涉税思政课、税法课堂等教学活动,依托税收法治公园和办税服务场所开展研学实践,培育青少年税收法治意识。

六是宣传高效便捷办税缴费服务成效。围绕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开展“我的纳税缴费新体验”场景式互动,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分享线上办理、一站办理、跨省通办等办税新体验。开展税企“角色互换”深度体验,通过沉浸式岗位互换,增进征纳双方相互理解,共同探索“最优纳税服务”与“最准纳税遵从”的融合点。优化“税务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办税人员、媒体记者等体验智慧办税服务,增进对税收工作了解。围绕促进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赋能高质量发展”主题沙龙、征纳座谈会等活动。

欢迎大家积极关注、参与和报道全市税收宣传月活动。谢谢!


主持人:谢谢况局长的介绍。下面请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杜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出台背景及重大政策变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杜涛

杜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经过多年调研、论证和完善,新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实施条例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李强总理签署第826号国务院令公布,与税法同步施行;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公告,细化政策执行标准、明确征管操作要求,形成了“税法+实施条例+配套公告”的完整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下面,我重点介绍此次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公告的核心亮点和主要内容:

一、优化了税制设计

此次政策体系在维持现行增值税制度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规定。在税率方面,现行13%、9%、6%、0%四档税率维持不变,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并法定化,税制更加简明稳定。在抵扣链条方面,进一步完善优化,将留抵退税法定化,明确纳税人可选择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退还,从法律上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将购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从“不得抵扣”改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不得抵扣”,惠及文旅等相关行业,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细化了征税范围

新增值税法整合征税范围,确立"应税交易"概念:将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为'应税交易"。实施条例对税法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等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界定也更加清晰。配套公告则进一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细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明确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计入年销售额,避免纳税人误判与强制登记风险,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引。

三、规范了税收优惠

按照“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此次政策体系明确了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等,同时调整了部分优惠政策,如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再按医疗服务享受免税,农产品虚拟抵扣不再加计扣除,兼顾了税收公平与政策导向。配套公告还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保留了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的砂、土、石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取消了劳务派遣、甲供工程建筑服务等项目简易计税。

四、明确了差额计税口径

将差额计税明确划分为长期有效法定差额与阶段性优惠差额两类,通过正列举划定适用范围,未列入清单的业务一律不得适用差额计税,彻底杜绝政策滥用。其中,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及代理、教育考试与签证代理等8类以法律形式固定,无执行期限;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劳务派遣、旅游服务、转让老不动产等10类阶段性优惠差额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过渡期后统一按全额计税,政策预期更清晰。

五、调整了一般纳税人登记

配套公告对一般纳税人登记作出多项优化调整,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登记范围与例外情形,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除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均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时明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油站等特定主体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细化年销售额计算规则,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计入,因自查补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所属期;三是规范登记时限与生效日期,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需在超过标准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生效日期为超过标准的当期1日;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自愿办理登记,生效日期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六、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一是明确长期资产界定范围。长期资产特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含租入的长期资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二是分情形明确抵扣规则,1.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核心变化点在混合用途差异化抵扣,按单项长期资产原值是否超过 500 万元划分,区别对待,兼顾灵活性与规范性,助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原值≤500 万元:进项税额全额抵扣,无需分期调整;原值>500 万元: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规定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分期扣减。三是调整年限明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 20 年;飞机、火车、轮船为 10 年;其他长期资产为 5 年,调整年限从资产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当月开始计算。


主持人:谢谢杜科长的介绍。下面请社会保险费科科长祝永强介绍一下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科长祝永强

祝永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我市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期限截至2026年6月 30日。在职职工以2025年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工资,2026年新入职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以用人单位所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为依据生成社保费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即下限4311元/月,上限21556元/月。待省有关部门发布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后,再按新标准进行征收并调基补差。

用人单位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缴费工资申报的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全部职工和全部险种的2026年度缴费工资,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费工资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确认表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按期向其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主持人:谢谢祝科长的介绍。下面是答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您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请记者朋友在提问时先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中安在线记者:请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选择后是否可以变更?

杜涛: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一般纳税人提供两类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二是为 2016年4月30 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计税依据为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需要明确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具有不可逆性,纳税人一经选择,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拂晓报记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请问如何处理?

杜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K,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12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0月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根据规定,K应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K未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K自2026年11月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宿州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用人单位为什么需要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祝永强:感谢您的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工资项目和职工实际在岗时间,准确核算全体职工缴费工资。企业核算的职工缴费工资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在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全体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我市202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会保险费客户端申报年度缴费工资,也可以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主持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谢谢发布人。希望广大媒体朋友积极关注,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