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及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副局长况东,社会保险费科科长祝永强,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尹欣,财产和行为税科副科长李淑平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0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摘要:介绍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有关情况及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会详情
会场
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新闻发布会。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这次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法治·公平”。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副局长况东,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科长祝永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尹欣,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副科长李淑平。
今天到会的媒体有: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下面,我们首先请况局长介绍全国税收宣传月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副局长况东
况东: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今年我们以“税收·法治·公平”为主题开展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旨在通过一个月的集中税收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依法诚信自觉纳税观念,增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既促进税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又为纳税人着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宣传月期间,将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是开展“诚信纳税 法治同行”税收网络普法活动。积极参与总局、省局“诚信纳税 法治同行”税收网络普法活动,依托税务网站、新媒体等网络平台参与“依法纳税大家谈”网络接龙,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二是开展“引导合规经营”系列宣传活动。以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为主线,开展“税企面对面”活动,通过座谈交流、走访调研、征纳互动等方式,宣讲税费政策和服务举措;面向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开业第一课”、“执业每一课”培训辅导;用好《纳税申报操作指引》,指导纳税人规范办税、提高申报准确率;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志愿者,对企业、税务师等进行依法纳税宣传辅导;针对上市公司开展纳税申报和政策辅导;有序开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宣传解读;持续推广“税路通·安企心”跨境税费服务品牌,引导“走出去”、“引进来”企业依法纳税;开展合规经营、诚信纳税主题税收公益广告等宣传产品展播活动。
三是开展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正面典型宣传。结合“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看税收走基层”网评品牌宣传活动,邀请网络媒体、网络正能量人士等群体赴典型企业走访和宣传报道;结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发布,联合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机构,开展纳税信用“A级路E起行”宣传活动,邀请“十连A”纳税人代表分享依法诚信纳税、享受多部门联合激励和税费优惠政策、健康发展壮大的历程和心得,引导全社会增强税法遵从意识。
四是开展涉税违法典型案件曝光及以案释法。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常态化曝光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并通过市属主流媒体开展以案释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从严治税有机贯通要求,讲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和全面从严治党故事。
五是开展高效便捷办税缴费宣传。围绕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等,运用新闻报道、新媒体刊发等多种方式,宣传税务部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办好惠民利企实事、增强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的措施与成效;开展“税费服务体验师”活动,邀请纳税人缴费人代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表、企业财务人员等“沉浸式”体验税费服务,收集意见建议,促进工作改进。
欢迎大家积极关注、参与和报道全市税收宣传月活动。谢谢!
主持人:谢谢况局长的介绍。下面请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尹欣介绍一下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尹欣
尹欣: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除了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表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更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与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税制相接轨。由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应运而生。
汇算清缴,不仅可以让纳税人更充分地享受各项扣除优惠、全年拉通算账缴税,也让部分收入高、来源多的纳税人将收入加总后统一适用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税收公平的原则,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第二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应当补税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等特殊情形,造成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
2024年度汇算的时间是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单位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个税APP及网站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的时候可以扣除一部分项目,主要包括:(1)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3)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4)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需要说明的是: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或扣除比例,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主持人:谢谢尹科长的介绍。下面请财产和行为税科副科长李淑平介绍一下水资源费改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副科长李淑平
李淑平: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一般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资源税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
1.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2.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3.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主持人:谢谢李科长的介绍。下面请社会保险费科科长祝永强介绍一下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办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科长祝永强
祝永强:
2023年12月1日,我市完成了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改革,此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用人单位本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前,仍沿用上年度申报的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本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将从本年度1月份起启用新的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尽快向税务部门申报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并在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月申报缴纳社保费,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缴费明细。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仍继续使用往期工资数据直接进行2025年度的申报缴费,后期将会面临补缴(退费)等繁琐事项。
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5年1月1日后新增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按照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计入缴费基数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结合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本年度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一般应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操作方法:【地方特色】-【社保业务】路径下,点击【单位社保费自主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按职工)】菜单;机关事业单位需选择按险种申报。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的操作方法:【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菜单,选择按人员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需选择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我市职工大病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仍由医保部门核定,用人单位需要到医保部门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增减员的参保登记还通过人社、医保参保系统办理;人社、医保传递增减员信息给税务部门后,用人单位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增减员的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主持人:感谢四位发布人。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大家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下面开始提问。
拂晓报记者:请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父母可以分别扣除吗?扣除标准是多少?
尹欣:感谢您的提问。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比如:2023年6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6年5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当前扣除标准是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宿州广播电视台记者:全年奖可以和综合所得一起计税,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请问纳税人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呢?
尹欣:感谢您的提问。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根据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具体操作时,可以登录手机个税App,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比较一下,哪种划算选择哪种就可以了。
中安在线记者:请问水资源税为什么设置差别税额?
李淑平:感谢您的提问。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例如,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确保农业生产获得必要的水资源保障。
人民数字记者:请问宿州市2025年度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的时间和途径分别是什么?
祝永强:感谢您的提问。宿州市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会保险费客户端申报年度缴费工资,也可以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年度缴费工资。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税务局和客户端暂不支持工资调低,工资调低的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