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文件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久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陶闯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发布时间:2025年4月9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摘要:介绍、解读《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发布会详情
会场
主持人: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各位见面,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帮助大家准确深入了解这个重要文件的有关内容,今天我们请来宿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久嵬,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陶闯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解读这个文件,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请宿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久嵬作介绍。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久嵬
张久嵬: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近年来,国务院围绕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扎实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等。我省创造性推出了一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等工作。我市积极作为、直面问题采取了多项落实措施:出台“两轻一免罚”清单、深入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工作等,有力提升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然而,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甚至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还时有发生,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负担,侵蚀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为更好的贯彻中央和安徽省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将国务院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落实落细,3月31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实施方案》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一是靶向解决热点问题。针对企业反映的检查主体不明、检查事项不清的问题。《实施方案》规定全面梳理检查主体和事项。以市政府名义公告检查主体,全面梳理事项清单,一张公告,就可以让企业知道谁能查、谁不能查!一张清单,就可以让企业知道你能查什么,查的符不符合标准!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要坚决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及时报告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针对企业反应的检查次数较多的问题。《实施方案》规定对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执法机关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计划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审批。二是更加重视对行政检查行为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规定入企检查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发推广涉企“检查码”,实行亮码入企,扫码检查。企业可以扫码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评价。现场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三是更加注重夯实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市级层面建立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市司法局具体负责,相关执法部门及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对不按规定实施行政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实效性。从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既着眼当前,部署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中必须抓紧抓好的一些要事实事;也放眼长远,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与高质量发展,构建科学、协同、高效的涉企监管体系。我们相信,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一定能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干事创业的信心,不断开创优化营商环境新局面!我先简要向大家介绍这些,接下来欢迎大家提问。谢谢!
主持人:谢谢张局长的介绍,下面是答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您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请记者朋友在提问时先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拂晓报记者:《实施方案》明确了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实施检查。请问,如何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主体违规开展检查?谢谢。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陶闯
陶闯:感谢您的提问。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实施方案》印发的同时,我市的行政检查主体也以政府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共计145家:法定行政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8个、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个、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57个。当然,我们对在公告之内的检查主体也有进一步的要求,那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实施方案》也明确要求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中安在线记者:《实施方案》中规定了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严控现场检查、规范专项检查、推行联合检查等,请问,如何在严控检查数量的同时兼顾检查质量,还能保证为企业减负?谢谢。
答:谢谢您的提问。首先,我们对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总量控制,各执法领域年度检查次数上限由国家各部委制定发布。其次,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我们要求能通过非现场检查替代的,禁止现场检查。比如,对某企业的排污、安全生产等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的,就不必要再去现场检查打扰企业。其次,针对有些企业反映的专项行动多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专项工作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决定开展的,往往不能预先列在检查计划内。实践中,由于一些专项检查缺乏程序控制,确实存在运动式检查的的现象。对此,我们对专项检查明确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检查计划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再次,我们将推进“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有机融合,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的,以及本部门内多个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都应当合并进行,从而达到避免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
人民数字记者:《实施方案》重视对行政检查行为的规范管理,实施行政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哪些?对于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检查的情况,如何确保后续手续的及时补办?
答:谢谢您的提问。本次《实施方案》配套印发了《行政检查流程图》,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流程进行了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入企检查前需要制作检查计划和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时间等,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申请入企“检查码”,在“检查码”开发完成前,检查方案需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实施前还要向被检查主体发出通知。
此外,对于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检查的情况,需要在检查实施后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原因、时间、地点、对象、初步检查情况等信息,并在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避免出现任意检查的情况。
主持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两位发布人,感谢新闻媒体朋友的参与,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