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及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及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况东,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孙浪涛,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副科长祝永强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访谈时间:2024年4月3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访谈摘要: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及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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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详情

会场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年4月,是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我市税务部门将开展哪些宣传工作,推出哪些服务举措等,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况东同志,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孙浪涛同志、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副科长祝永强同志。

首先,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况东介绍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况东

况东:

谢谢主持人。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衷心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我市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全市税务系统将紧紧围绕“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主题,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按照全国及省税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高效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着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深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效能,大力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依法纳税荣誉感,更好支持和服务高质量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宿州税务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税收宣传月期间,我们开展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举办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多元化开展政策解读辅导,阐释政策落地助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效,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4月初,启动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邀请市属和媒体记者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

(二)联合11省(市)税务局开展“税润童心 筑梦未来”青少年税收普法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八五”普法规划,联合青岛、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甘肃、宁夏、新疆、厦门税务部门开展青少年税收普法活动。充分发挥春风税韵·宿州市税收法治主题公园的宣传引领作用,打造“1+N”税收普法阵地,在青少年集中、活跃的新华书店、大中小学图书室等公共场所,建设税收法治角,投放一批税法科普读物、税收知识课本,激活青少年学习税法的积极性,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风尚。

(三)组织开展隋唐大运河(安徽段)文化与税收历史研讨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借助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十周年之际,结合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加快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安徽段建设有关要求,邀请专家学者围绕隋唐大运河(安徽段)文化与税收历史开展学术研讨,推动宿州税收文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四)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开展宣传活动。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持续宣传税务部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行办税缴费便利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创新举措。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及“税费服务体验师”活动,邀请纳税人缴费人代表、企业财务人员、媒体记者等“沉浸式”体验税费服务流程。

(五)借助民俗文化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依托中国砀山梨花节、捕鱼节、桃花节等传统民俗活动,通过发放税收、社保等政策手册,宣传个税APP等软件使用功能,增强群众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书画之乡优势,邀请书画家及税务系统书画爱好者围绕“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主题现场创作,以书画作品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税务部门落实税惠政策、助力经济发展的新成效。

(六)组织参加税收作品创作展播活动。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组织制作新媒体产品、撰写评论文章、开展新闻报道等,展现税务部门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的有力举措和积极成效。积极参加办第五届“税官讲税法”青少年普法视频征集活动,推出一批税法教学作品。借助电台电视台、户外媒体平台、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开展税收题材影视作品展播。


主持人:谢谢况局的情况介绍,下面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孙浪涛详细介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孙浪涛

孙浪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持续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帮助广大小型微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内涵,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现政策红利应享尽享,市税务局第一时间采取直连互动平台精准推送、微信公众号发布等形式将三个公告和相关解读进行转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宿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了解相关信息。下面对《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等进行介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主持人:谢谢孙科长的情况介绍,下面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副科长祝永强详细介绍宿州市税务局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副科长祝永强

祝永强: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2023年12月1日起,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掌上办”(皖事通、微信、支付宝)、相关商业银行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主持人:感谢三位发布人。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大家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下面开始提问。



记者:谢谢介绍,广大纳税人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关注度比较高,请问2024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有新变化?

答:2023年,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部分调整,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口径,2024年该项政策延续执行,没有发生新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3年第6号、2023年第12号等三个文件,其政策规定可归纳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记者:谢谢介绍,请问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和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2023年第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主要变化体现两方面:一是加大了优惠力度。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基础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二是延长了执行期限。原规定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规定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记者:谢谢介绍,请问宿州市社会保险费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哪些变化?

答: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除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救助两项险种),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自主向税务部门选择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记者:谢谢介绍,请问用人单位如何在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工资申报?

答:用人单位可使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线上自主申报缴费工资,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

首先介绍如何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登录后,进入【单位社保费自主申报】模块,进入【缴费工资申报】。

申报当年缴费基数,所有险种缴费基数一致的单位,进入【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按职工)】申报,不同险种缴费基数一致的单位,进入【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按险种)】申报;若在年度申报时间内单位需补报/修改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的情况,通过【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按职工)】或【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按险种)】办理。

下面为大家介绍如何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

为方便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缴费人办理,税务部门开发了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参保职工100人(含)以上的用人单位,建议使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登录后,进入【缴费工资申报】

若存在新入职员工或当年缴费工资需要调整的,进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申报缴费工资,若在年度申报时间内单位需补报/修改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的情况,通过【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缴费工资。注意不同单位类型因险种缴费基数差异,仍分按人员或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

其他关于用人单位线上详细操作流程可关注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公众号有相关推文和视频讲解,可搜索观看。


主持人: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领导的情况介绍和互动交流。希望媒体朋友们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报道,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