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23年3·15消费维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3-03-14 20:42
宿州市2023年3·15消费维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

发布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郭晓冰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市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4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摘要:宿州市2023年3·15消费维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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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详情


会场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郭晓冰向各位介绍宿州市医疗卫生消费维权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首先,请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郭晓冰发布有关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郭晓冰

郭晓冰: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近年来,市卫生健康委坚持以服务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宗旨,紧紧围绕医疗卫生领域服务质量监管,切实规范医疗卫生行业服务行为、完善消费维权机制、解决消费维权纠纷、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向大家发布卫健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萧县龙城镇亚南中医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2年9月14日,萧县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萧县龙城镇亚南中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有9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该中医诊所持《中医诊所备案证》从事西医诊疗,现场发现处方47张。

执法人员当场调查询问了该中医诊所从业人员,康某某供述自己是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助理医师,现场输液9名患者是其开具处方。康某某的妻子王某给患者输液,未取得相关资质。

萧县龙城镇亚南中医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萧县卫健委作出了给予萧县龙城镇亚南中医诊所: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3、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康某某、王某立即停止违法诊疗活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全额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本案于2022年9月20日结案。

案例2 :赵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2年8月5日,埇桥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卫生执法人员接患者耿某帅父亲耿某某电话举报,反映“苗安镇赵某在家非法为患者施行痔疮手术”,请求调查处理。

埇桥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前往苗安镇新庄村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在赵某住宅有医疗药品器械,在赵某微信中见到两笔共计2300元的转账记录,后经调查证实,这两笔转账均是赵某为患者治疗痔疮后收取的治疗费。该场所负责人赵某现场未能提供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调查,赵某自2022年5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自家住宅内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埇桥区卫生健康委作出了给予当事人赵某:1、没收药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3、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赵某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全额缴纳了罚款,本案于2022年9月5日结案。

案例3 :郭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1年10月26日,患者齐某某到泗县卫生健康委实名举报,反映郭某某在无证情况下为其实施割双眼皮手术,共支付郭某某手术费2800元。

接举报后,泗县卫生健康委立即受理本案,对郭某某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2021年4月17日,举报人齐某某在泗县星辰生活美容店内,由郭某某为其实施割双眼皮手术,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两次支付郭某某手术费2800元。

在调查取证阶段,郭某某始终手机关机,处于失联状态,执法人员多次到其住处,均未见到郭某某。在公安部门和社区人员的协助下,2022年1月10日,郭某某主动到泗县卫生健康委承认自己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情况下,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诊疗行为。

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泗县卫生健康委作出了给与当事人郭某某: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郭某某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全额缴纳了罚款,本案于2022年11月25日结案。

下一步,我委将围绕“提振消费信心”主题,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宗旨,持续深入开展行业综合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依法规范服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消费中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依法查处消费侵权违法行为。面对群众反映集中、诉求迫切、危害性大的消费维权案件线索,综合运用点评约谈、调查调解、警示批评、信用公示等维权方式,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乱象治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消毒产品监督检查等专项行动,切实提高维护消费公平的工作效能,坚决打击医疗卫生健康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手段,面向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不断增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守法经营意识,不断提升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发布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郭主任的情况介绍,下面是记者答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先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记者:请问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需要注意哪些?

答: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医美机构要正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诊疗范围内明确医疗美容项目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是医生“有证”才可信。消费者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医生执业注册信息,认准有资质的医生进行诊疗。医疗美容项目操作人员除需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资格,才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项目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应一一对应,其他医师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三是审查“合同”要仔细。消费者在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或知情同意书时,应当充分了解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或知情同意书内容,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是否合理,除检查医疗机构和操作医师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以外,还应知晓收费明细,确保自身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记者:请问如何辨别“无牌无证”的黑诊所,让消费者学会保障自己的健康安全?

答:首先,作为一个“合法”的医疗机构,肯定得有“合法”卫生技术人员,也就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因此,最直接判断一个诊所有无执业资质,首先得看该诊所内部有无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是不能公示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很有可能是“黑诊所”,市民在这样的诊所就医得不到保障。第二就是看诊所内的医师能否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主持人: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各位领导的情况介绍和互动交流。希望媒体朋友们广泛宣传我市医疗卫生消费维权举措成效,提升广大群众的知晓度,推动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卫生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