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祝永宏,市环卫处党总支书记、主任荣慧,市环卫处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余雷,市城区分类办负责人杨德超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市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访谈时间:2023年2月14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访谈摘要:《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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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宿州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祝永宏、市环卫处党总支书记、主任荣慧、宿州市环卫处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余雷、宿州市城区分类办负责人杨德超向各位介绍《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首先,请宿州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祝永宏发布有关情况。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祝永宏

祝永宏: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是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今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本《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立法背景

首先介绍一下《办法》的立法背景,充分认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的重要意义。垃圾分类工作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立法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更具有重要意义。推行垃圾分类,既是重要的环境工程,更是一项文明工程,开展垃圾分类立法,也是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有力抓手。

二、制定过程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现状和难点,市人大常委会提前谋划,2022年将该办法列为当年立法计划实施类项目。《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由我局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草案)》首次实行“两审三表决”制,对《办法(草案)》和《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两次审议,并组织开展调研考察、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2022年11月25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三、主要内容

在解读之前,首先介绍一个情况,202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我们的办法是在省条例出台后起草的。为避免与上位法重复,我们选取生活垃圾分类为切入点,重点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对省条例已有规定不再重复表述,同时,对省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这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小快灵”立法要求的坚决落实,又是形成上下两级立法合力,实现法治保障效果最大化的立法实践。《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不设章节,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

(一)关于适用范围。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主要为城市化管理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尚未成熟。因此,《办法》第二条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办法》第四条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市管各园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垃圾分类市、区、街道、社区(物业)四级联动机制。

《办法》第五条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重点明确了9家相关职能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职责。

(三)关于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分类投放责任人及责任人义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职责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比如: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负责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负责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对各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各单位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

(四)关于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设定了罚则,以保障《办法》得以贯彻执行。

四、主要特色

一是践行“小快灵”立法。在制定过程中,不再片面追求立法体例的完整性,而是考虑到省条例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划建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分类收集和运输要求、监督管理等已有详细规定,不再进行重复规定。

二是聚焦源头治理。《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对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落实举措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等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专项规划的落实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产生。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针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鼓励居民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提升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的相关情况就介绍到这里。

垃圾分类这件“关键小事”,一头连着民生,一头彰显文明,是生活方式、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一场变革,这必然是一场持久战。在此,也希望在座的媒体朋友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与我们一起共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营造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祝局长的情况介绍,下面是记者答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先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记者:请问宿州市市垃圾分类的标准是什么?是怎么分类的?垃圾分类投放后,是如何收运处置的?

谢谢记者的提问。根据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本《办法》第三条也进行了定义解释。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单位食堂、餐饮经营者、农贸市场等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废弃食物及食用油脂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巾、纸尿布、烟蒂、灰土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记者: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居民个人的积极参与。请问,居民个人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有哪些途径?

答:好的,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每一天、每一个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者;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为热心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的市民群众提供了参与途径。我们真诚地欢迎全市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绿色环保的工作生活环境。谢谢!


记者:刚才介绍中提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请问,《办法》关于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职责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各类责任区管理责任主体,细化了管理责任。比如: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负责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负责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对各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各单位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虽然该条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管理区域空白、交叉等导致异议、不明确的情形,《条例》规定出现此类情况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谢谢。


主持人: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各位领导的情况介绍和互动交流。希望媒体朋友们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广泛开展《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相关宣传报道,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