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单位: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4 15:09 征集状态: 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2-08-04 至 2022-08-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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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现将《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8月1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szrdfgw@163.com。

2.邮递信件: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市政务中心C座309室

3.在线留言:通过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栏目在线提交。

联系人:朱郭锐   联系电话:0557-3056061。


附件:1.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附件1

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总体原则】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优惠政策制定程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内制定优惠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本条例所称优惠政策,是指在产业促进、财政奖励、补贴,以及其他有关要素保障等方面对市场主体给予鼓励和扶持的公共政策、措施。

第六条 【优惠政策制定具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需求、市场主体关切等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有利于市场主体生存发展壮大、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就业等民生的优惠政策。

制定优惠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优惠政策应当明确优惠政策的兑现条件、程序和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优惠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土地出让金返还等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优惠政策兑现及调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政务信息公开等平台,梳理、集中公布本单位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及兑现事项办理指南。

优惠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市场主体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制定的优惠政策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相关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第八条  【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优惠政策兑现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第九条  【合同订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订立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权利义务设定的均衡性、违约责任的对等性等进行审查后,方可签订。

合同内容涉及优惠政策的,应当符合本单位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确需新设定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合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确定有关部门、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研判,有关部门、机构发现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有关规划已经或者即将调整、合同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预警,由其所在单位依法采取合同变更、解除等措施。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动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探索建立合同纠纷专家评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发生合同纠纷,经有关专家论证认为法律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晰的,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调解解决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监管总体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衔接落实对应领域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严格依照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开展监管。

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在线监管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和信息共享等方式,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县(区)人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依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综合查一次】按照省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

第十六条  【包容审慎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外,应当留足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十七条  【首违免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不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监管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按照规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指导等方式执法。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建立全面覆盖、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网。

第十九条  【免责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决策和实施未违反规定程序;

(三)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四)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五)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但还存在着履约践诺、回应诉求、要素保障不到位等短板和弱项,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解决。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各市要“力争尽快实现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全覆盖”的明确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3月,市政府办公室参加了市人大相关机构组织的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立法调研活动。《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经市委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共同成立了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双方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在“双组长”的指导下,市政府办公室积极开展收集立法资料、梳理企业家诉求、选聘专家团队、组织起草等工作,于8月初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初稿》。经广泛征求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思路和依据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主要把握以下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小快灵立法。中央及省、市委三级人大工作会议提出,“要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开展“小快灵”立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规章《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已就保护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环境和政务服务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和全国全省统一的要求,且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不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因此,紧扣履约践诺、执法监管、法律服务等法治保障环境的小切口开展立法,符合中央精神、切合我市实际。

二是聚焦源头治理。《安徽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作出了“建立签订合同协议、作出行政承诺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的重要部署。在立法中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兑现,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作出针对性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涉企纠纷、防止新增拖欠,保障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是回应企业关切。坚持用户思维,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本次立法坚持的重要理念。经调研座谈、梳理企业家诉求,企业界关于法治方面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政府履约践诺、部门规范高效监管、公平公正执法等方面。依照上位法规定,按照“说到做到、服务周到,无事不扰、有难出手”的原则,针对企业诉求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立法有特色、真管用。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依据主要是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行的意见》(皖发〔20228号)等中央及省委相关文件要求。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设章节,共二十一条。

(一)总则性内容(第一条至第四条)

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原则和职责分工。

(二)优惠政策制定和兑现(第五条至第八条)

一是明确优惠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包括充分听取、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明确兑现条件、程序和时限,不得违反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等禁止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二是规范优惠政策的兑现及调整,明确兑现责任单位根据市场主体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内容(第七条)。

三是规定优惠政策“免申即享”,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优惠政策兑现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免申即享”;确需提出申请的,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程序。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与市场主体订立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权利义务设定的均衡性、违约责任的对等性等进行审查后,方可签订(第九条)。

二是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规定有关部门、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研判,发现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有关规划已经或者即将调整、合同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预警,由其所在单位依法采取合同变更、解除等措施(第十条)。

三是强化合同履行。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动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四是建立合同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特别是规定探索建立合同纠纷专家评判机制,对政府与市场主体发生合同纠纷,经有关专家论证认为法律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晰的,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第十二条)。

(四)部门监管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一是监管总体要求。规定部门应当衔接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严格依照相关标准监管,并支持开展非现场监管(第十三条)。

二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依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第十二条)

三是综合查一次。除法律等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第十三条)。

四是包容审慎监管。除法律等禁止或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留足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十四条)。

(五)首违免罚(第十五条)

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不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监管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按照规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指导等方式执法。

(六)免责机制(第十九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未违反法律法规、未违反决策程序、未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五项条件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五项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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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8-22

    2022年8月4日至19日,《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4条,具体如下:1.第六条第一款最后一小句建议改为:有利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优惠政策;2.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小句中建议:将“政务信息公开”中的政务2字删掉或者改成政府;3.第九条:“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建议改为应当经本单位法制(规)机构;4.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人民政府中多了人民2字,建议删除。

    经《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条例》起草小组研究,决定予以吸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