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要哪些条件?

文章来源:宿州市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8-24 10:22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如下: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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