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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购进销售贮存使用防疫措施的通告(第三十三号)

文章来源:拂晓新闻网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2-03 09:42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阻断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购进、销售、贮存、使用防疫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实行报备制度

凡从市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规在冷链食品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报备信息包括货主、食品、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运输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提供冷冻冷藏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依照上述要求进行报备。报备联系方式请关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

二、落实全面消毒

进口冷链食品在首次进入我市第三方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同时对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搬运工器具、外环境、容器具、设备、工作台、接触点实施消毒,消毒方法要根据食品特性规范配备消毒剂,确保有效。消毒后要出具业经消毒的证明。

三、做好个人防护

从业人员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医用口罩、手套,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及面屏,避免手触摸口鼻眼以及与货物非必要的身体接触;工作场所要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确保从业人员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消毒。

四、建立进销台账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销售台账制度,进货时查验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并详细记录食品的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报关单、产地、批次、数量、生产日期等,销售时要详细记录购买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购买数量、批次、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五、严防购买风险

为降低新冠病毒传播风险,建议近期不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市民确需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查看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报告、海关报关单、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商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尽量避免直接接触外包装,处理时佩戴口罩和手套,并及时用酒精对外包装进行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要经过100摄氏度高温处理,煮熟煮透才能食用。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凡发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或存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请立即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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