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宿政办秘〔2018〕130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6日
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区(市管园区)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县区(市管园区)界断面、出市境断面和国家、省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区(市管园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县区(市管园区)获得生态补偿金。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补偿断面的设置,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本年度《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清算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按照断面属性,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跨县区(市管园区)界断面由上、下游县区(市管园区)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其余断面由县区(市管园区)、市财政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
第五条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市管园区)对下游县区(市管园区)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市管园区)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河流上游入境的市(县区、市管园区)界断面及下游出境的市(县区、市管园区)界断面水质指标均超过目标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出境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县区(市管园区)或市财政对责任县区(市管园区)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区(市管园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县区(市管园区)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第八条 市环保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同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2018年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设置表
附件
宿州市2018年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设置表
序号 |
责任县区、园区 |
所在水体 |
断面名称 |
上游入境断面 |
断面性质 |
2018年水质目标 |
1 |
泗 县 |
沱河 |
关咀 |
濠城闸 |
国家考核、市界 |
Ⅲ |
2 |
新汴河 |
团结闸(泗县公路桥) |
唐河地下涵上 |
国家考核、省界 |
Ⅲ |
|
3 |
新濉河 |
大屈(泗县八里桥) |
大马桥 |
国家考核、省界 |
Ⅳ |
|
4 |
石梁河 |
王庄西 |
|
考核、市界 |
Ⅴ |
|
5 |
灵璧县 |
沱河 |
濠城闸 |
芦岭桥 |
考核、县界 |
Ⅳ |
6 |
新汴河 |
唐河地下涵上 |
宿州闸(刘闸) |
考核、县界 |
Ⅲ |
|
7 |
新濉河 |
大马桥 |
尹集 |
考核、县界 |
Ⅳ |
|
8 |
运料河 |
运料河入濉河口 |
下楼公路桥 |
考核、县界 |
Ⅳ |
|
9 |
唐河 |
唐河地下涵 |
陈渡口 |
考核、县界 |
Ⅳ |
|
10 |
北沱河 |
草沟闸北沱河上 |
大余闸 |
考核、县界 |
Ⅳ |
|
11 |
埇桥区 |
沱河 |
芦岭桥 |
|
国家考核 |
Ⅳ |
12 |
新汴河 |
宿州闸(刘闸) |
符离闸 |
考核、市界 |
Ⅲ |
|
13 |
奎河 |
时村北 |
杨庄(黄桥闸) |
考核、县界 |
Ⅳ |
|
14 |
濉河 |
桃沟桥 |
|
考核、县界 |
Ⅳ |
|
15 |
浍河 |
湖沟 |
东坪集 |
国家考核、市界 |
Ⅳ |
|
16 |
澥河 |
方店闸 |
李大桥闸 |
考核、市界 |
Ⅳ |
|
17 |
北沱河(小黄河) |
大余闸 |
|
考核、县界 |
Ⅴ |
|
18 |
唐河 |
陈渡口 |
|
考核、县界 |
Ⅳ |
|
19 |
萧 县 |
龙河 |
浮绥 |
姬村 |
考核、市界 |
Ⅴ |
20 |
砀山县 |
利民河 |
固口 |
|
考核、省界 |
Ⅴ |
21 |
宿州经开区 |
铁路运河 |
大外环路桥 |
|
考核、县界 |
Ⅳ |
22 |
宿马园区 |
新河 |
新河闸 |
|
考核、县界 |
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