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宿政办秘〔2018〕111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时有发生,林地保护管理与利用矛盾日益加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
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政治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关系着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林长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各地要认真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禁为规避林地用途管制而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或将林地隐瞒不报、改变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特别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和公益林地、有林地及天然林地等生态脆弱区的保护。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重要生态区域占用林地采矿、采砂、取土;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项目要优化建设方案,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林地保护。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行为。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过程中,不得随意挤占林地。
三、加强林地权属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林地权属的确权发证工作,对国有单位、乡村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林地、林木要依法办理初始登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林地、林木权属证书,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在争议解决前,不得办理林权证书,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对已取得林权证书,且已改变林地权属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公益林保护,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建立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林地定额,从严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决不允许先占后批、边占边批、少批多占的现象发生。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应以不占林地或少占林地为原则,以土地利用、城乡建设、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为控制,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严格审查、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集约使用林地,严防大规模圈占林地转为非林地,严禁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管理,强化林地使用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审核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主动服务、依法管理,支持保障重大工程和民生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对已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林地使用单位(个人)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要督促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及时归还林地。
五、严守林地生态保护红线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规划中确定的林地、森林面积,就是林业生态建设的红线,任何地方不得突破。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坚决守住林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林地面积稳定不减少,森林面积逐步增加,森林覆盖率稳步提高。
六、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加大林地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行为。对破坏林地案件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建立破坏林地资源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林地破坏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因监管或制止不力,致使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频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批占用征收林地等措施予以处理。
七、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是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建立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使用林地单位(个人)保护和集约使用林地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构建协作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