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司法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11-28 14:43 责任编辑:司法局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1834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81129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816日发布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322号)同时废止。

 

 

 

 

2018125

 

 

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由投资审计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施工及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选聘。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审计管理系统及时将项目相关的工程信息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及时将纸质资料送至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一)交通、水利、市政、园区基础工程建设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卫生、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列入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不参与建设项目的决策与管理。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跟踪审计意见书建议相关单位予以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可以采取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特点相适应的节点、驻场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期间,对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且具备审计条件的已经完工的单位工程,可以开展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市级审计机关对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管各园区、市政府各投融资平台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直接拨款等项目以及全市同步实施建设项目。

各县区审计机关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范围,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质量、造价、进度、环境保护情况;

(七)项目目标实现情况;

(八)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料;

2.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和重点逐项落实,并做好相关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或抽查结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或抽查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五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责任人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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