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资讯 > 专题专栏 > 政府公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宿州市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5-12 14:43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精准施策,把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20214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范围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引导各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扩大服务面、建立白名单企业库,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成本,简化审批程序,压缩贷款审批时限,提高信用贷款比例;疫情期间存量到期贷款难以还款的,据实对贷款延期或展期,并适当减免延期期间贷款利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和2019年同期水平。持续扩大金穗惠工贷”“交银汇贷通等金融产品覆盖面,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和出口企业信贷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工投集团、农行宿州分行、交行宿州分行)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商业银行机构进一步减免中间规费,不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降低续贷过桥利率,按现有利率水平下浮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

3.强化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

4.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6.缓缴社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流程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等免收3个月。对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减免6个月的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双创平台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并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8.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缓缴,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依法申请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或按原有政策标准减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实行土地使用税补贴。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同级县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四)加大奖补力度

11.支持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各县区、市管园区先行给予该企业20%的设备购置补贴;企业正常生产后,同级财政奖补各县区、市管园区各项补助额的50%。对消杀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购置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12%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生产率较高的企业,由县区、园区财政给予适度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12.支持开展科技攻关。鼓励相关企业、研发机构等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检测、控制、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在应对疫情的检验检测、产品联合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急绿色立项机制。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其中市及企业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服务保障

13.落实扶持政策。及时精准落实国家、省级涉企扶持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确保可拨付的涉企资金在4月底前拨付率完成50%以上,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有涉企资金的市直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14.坚定外向型发展方向。加强外贸支持,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外贸企业已支付费用但无法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要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应对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所进行的涉外法律应诉行为提供司法支持和费用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宿州海关)

15.加强重要防疫物资和菜篮子保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保障重要防疫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要鼓励补栏增养,加快生猪供应。进一步完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以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为主体的应急供应网络,积极指导协调货源组织和投放。保障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有序复工、有序生产、有序流通,相关产品纳入绿色通道政策支持范围,简化查验手续和程序,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16.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17.保障物资畅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物资尤其是防疫物资运输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18.规范管理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市级层面统一规范企业复工条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加码,擅自提高工作要求,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疫情防控检查,由市、县(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组统一组织,其他单位非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检查。(责任单位:市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630日止。对于在我市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优先享受以上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范围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界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上述政策条款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