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发布: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13 15:04:04 阅读次数:


2020218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减轻负担

1.减轻担保费用。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区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或按原有政策标准减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免除租金

3.免收房租摊位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房租、摊位费等免收3个月,免收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对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减免6个月的房租。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三)缓缴税费

4.缓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缓缴社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流程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6.缓收贷款利息。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和2019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降低成本

7.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减免中间规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资金管理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降低续贷过桥利率,按现有利率水平下浮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此项指标纳入区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补贴支持

9.补贴设备购置。对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补助。对防护口罩、防护服和隔离服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且其产品优先供应本区使用的,按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10.补助科技攻关。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其中市、区分别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1.补助企业税负。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区级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2.补助失业保险费。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省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13.补助外贸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国际商事证明书,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应对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所进行的法律应诉行为提供司法支持和费用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14.补助稳价保供企业。对疫情期间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为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15.补助肉禽养殖及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肉禽养殖业给予重点扶持,根据养殖规模按每只0.3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对符合规范新建家禽集中屠宰场(日屠宰能力5000只以上)按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16.补助物资流通保障企业。对疫情期间保障物资流通,确保医疗卫生用品、生活必需品、生鲜蔬菜等运输环节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物流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六)帮扶保障

17.帮用工服务。鼓励我区中小微企业吸纳外出务工人员回流就业,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区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各类企业可以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培训全过程免费,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帮政策落实。及时精准落实国家、省级、市级涉企扶持政策,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确保可拨付的涉企资金在4月底前拨付率完成50%以上,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9.菜篮子供给。解决蔬菜、畜禽产品及饲料等运输问题,维护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强化调运组织管理,确保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向养殖场、蔬菜专业合作社、畜禽屠宰加工场和饲料企业发放蔬菜、畜禽及产品、饲料(含原料)运输车辆通行证明,全区范围内各卡点见证进行检查登记后放行。支持饲料企业尽快复工,维持养殖业正常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充足。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20.帮市场流通。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重要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至2020630日止。对于在我区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优先享受以上政策措施。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范围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界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上述条款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措施解释。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

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跟踪监测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生产供应情况,加强对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加强本地主要蔬菜品种生产供应。(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商务局配合)

二、做好冷冻肉制品储存贮备,统筹利用辖区内冷库资源,按不低于1周市场需求储存储备冷冻肉。(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配合)

三、落实粮油市场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区粮食局负责)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饲料、饲料原料以及养殖设施设备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疫情重点管控区域由所属乡镇、街道统筹调度。(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局、市公安局桥分局、区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配菜、订购等个性化服务,大力发展新零售和不见面销售。重点疫情管控区域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其他区域鼓励就近销售。(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街道配合)

六、提前做好学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供应安排,组织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和配送。(区教育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实施量价同步监测,增加平价蔬菜、肉禽蛋及粮油供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对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九、对在主副食品保价稳供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区商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帮助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引导当地劳动力就近就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配合)

十一、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各村(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网格员作用,督促辖区内超市加大货源采购,做到存货在店,存货在架,对辖区内商超出现货源不足,生活必需品短缺现象,积极协调农超对接,满足群众日常需求。(各乡镇、街道负责)

十二、规范主副食品供需信息搜集、报告、信息共享和发布,加强会商研判。规范发布线上群众生活必需品销售企业供给信息;及时汇总全区蔬菜经营主体、种类、上市时段和冷冻肉类储备供应信息,开展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信息监测,落实粮油市场供应日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各大超市价比三家信息和主副食品价格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粮、油、菜、猪肉、鸡蛋、牛羊肉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启动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能源

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能源供需台账。全面掌握煤、电、油、气生产供应能力和分行业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建立详细供需台账。加强能源供需形势监测预警和运行调度,及时协调处理能源保供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

二、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桥区复工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施方案》规定,统筹疫情防控和煤矿生产工作。支持已生产煤矿科学组织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协调待复工煤矿细化工作措施,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全力保障全区燃煤电厂的用煤需求。(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三、全力保障有效供给。做好企业复工电力供应准备工作,确保随时开工、随时用电。支持燃煤电厂多措并举提高电煤库存,鼓励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存煤,确保不发生无煤停机。协调电厂、煤矿尽快完成年度煤炭供需合同签订。电网企业落实一线一案措施,加快新建、改建战疫医院、疾控中心供电设施建设,加快应对疫情所需的医疗用品生产企业新上生产线、扩建厂房电力扩容进度,确保及时提供可靠电力供应;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用能需求,遇特殊情况优先保障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及民生用能,保障实行封闭管理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欠费的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及居民不停电、不停气,保障群众正常生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桥供电公司、城郊供电公司)

四、切实保障油气供应。协调成品油、天然气供应企业科学组织生产,强化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督促加油站、加气站合理安排运营,确需停运的应告知用户就近正常营业的站点。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提升储气能力;发挥储气设施供应调节作用,增强供给弹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

五、畅通能源调运通道。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运维车辆通行,急需能源物资使用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电煤运输。(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

六、强化企业职工防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职工健康检查,加大疫情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将防护措施落实到每位职工,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

八、落实能源保供责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煤电油气保障工作,加强能源保供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能源供应平稳有序。督促重点能源企业科学制定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

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交通运输、公路、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省市界主线站设置卫生检疫站的,要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检测,实现快检快放,避免造成车辆拥堵。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确保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利通行三不一优先。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各地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

四、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国家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上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发往疫情重点地区的车辆,原则上实行点对点运输,可按照当地公布的中转站集中投放,到后即返。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车厢消毒、驾驶人员测温及留观等工作。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对省内和往返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车辆,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保障有序通行。涉及跨省市运输的,供需双方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到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上报至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

五、简化免费通行手续。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六、储备应急运力。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货运应急运力库,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提前做好车辆运行检查,并保持企业负责人和车辆驾驶员的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必要时可上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调集运力。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际、省内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

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规范收集贮存医疗废物。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有关园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交接台账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工作。

二、及时清理转运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和区医疗危废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定专用运输路线,确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运输路线顺畅,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医废产生单位如实记录医废转运台账。

三、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措施各乡镇、街道、有关园区及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紧急通知》及有关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区疫情发展及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及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突发应急状况科学有效应对。

四、加强医疗废物协同管理。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出现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设备不足、收集转运物资短缺等问题时,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

五、严格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有关园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督促医废产生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倒卖、倾倒和处置等违法行为。

六、全力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工作。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加强医废收集、转运物资储备,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各乡镇、街道、有关园区及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强力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物资。

七、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医疗机构负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同时,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转移,祥实记录台账。区卫健委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分类、运送、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倒卖、倾倒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区交通局、区公路分局负责科学划定专用运输路线,确保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运输路线顺畅,加强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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