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012-0017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0-12-29 13:43
文  号: 宿政秘〔2020〕7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数据资源局基础安全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33561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9 13:43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宿政秘〔20207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20201225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01229

 

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和安徽省数字江淮及我市数字宿州建设部署,抢抓发展机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快速发展,促进5G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发挥5G产业动能转换和驱动作用,持续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5G产业应用支持

1.鼓励5G产品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在5G核心设备、芯片、器件、模组、终端、信息安全及系统软件等领域开展产品研发,并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项目经费1:1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10%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培育引进5G企业。对于企业设备及软件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5G基带芯片、射频器件、滤波器、物联网(IoT)芯片等5G产业链核心产品生产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1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5G设备制造、芯片产业及应用等方向的知名企业在宿建立的制造基地、研发中心,以及对5G产业链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政策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

3.支持5G产业链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并在当年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十亿台阶增加20万元,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提供协作配套。对企业研发的芯片、中高频器件、微波器件、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和天线等产品为5G终端和设备厂商量产配套,以及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核心设备纳入电信企业集中采购且年度销售金额达1000万元的,按年度销售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深化5G行业应用。深化5G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中的融合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经过公平竞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项目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同一项目同年度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获批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按其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组织开展市级5G+智慧应用试点示范,推广5G在车联网、4K/8K超高清视频、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安防等典型场景中的示范应用,经过公平竞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7.加强基站规划引领。结合各基础电信企业和广电企业5G基站建设需求,科学编制5G基站站址规划。将5G基站站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5G基站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等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制订国土空间、城乡建设、交通设施、产业园区等规划时,要同步落实5G网络站址、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等配建空间,并明确规划、建设与管理要求,帮助解决基站建设选址难、协调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电信宿州分公司、移动宿州分公司、联通宿州分公司、铁塔宿州分公司)

8.简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5G通信基础设施相关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推动通信行业审批窗口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个窗口集中审批。对5G通信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区域数据中心等项目在规划用地、电力引入、管道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供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电信宿州分公司、移动宿州分公司、联通宿州分公司、铁塔宿州分公司)

9.开放共享社会资源。加快公共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保障5G通信站址资源的有效供给,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宇、公共场馆、园区景区、学校、医院、公共绿地、杆塔、机场等公共设施向5G通信基础建设开放资源,推广应用集智慧照明、视频监控、交通管理、环境监测、5G通信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房管中心,铁塔宿州分公司)

10.降低基站运维成本。优化5G通信基础设施电力供应申请审批流程,组织推进具备条件的5G基站和机房等配套设施由转供电改直供电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通信基站和机房等配套设施实施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严厉查处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布。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对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通行便利,并保障公平进入,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房管中心、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等市直有关部门)

11.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落实《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通信基础设施迁移或损毁,应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对迁移的通信基站和机房等要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提供替代站址并保证传输便利,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确保5G网络通信服务不受影响。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5G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5G知识科普宣传活动,消除公众对基站辐射的误解,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5G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科协)

12.增强5G网络覆盖能力。加快重点场景5G网络覆盖进度,为5G应用提供保障,针对城区、园区、高校、医院、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优先完成5G网络覆盖。对年度投资建设并开通10005G基站的通信运营商给予100万元建设奖励及50万元用电补贴;对年度开通5G基站超过1000个的,每多开通100个增加20万元建设奖励及5万元用电补贴,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工作保障

13.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市加快5G发展专项协调小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基础建设中的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问题。根据发展形势,修订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进5G建设有关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14.强化人才支撑。5G产业高端人才纳入市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按照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政策予以支持;5G产业高端人才及其雇用单位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住房、生活配套服务、居留便利、知识价值激励等方面待遇。建立宿州市5G专家库,为我市5G建设、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强化监督考核。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年度重点工作,并纳入市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数据资源局、市考核办)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中引用现行政策条款,按当年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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