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9702453/201707-2748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06-27 09:22
文  号: 宿政秘〔2017〕6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金融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6-27 09:22 编辑:金融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

和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政秘〔201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聚焦保八争六、争先进位的奋斗目标,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加快推动我市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按照宿州市“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预计到2020年全市GDP达到2000亿元,财政收入达到2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200亿元。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为实体经济提供强有力的资本供给支撑,是我市十三五期间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市经济发展保持中高速,经济结构迈向中高端,实现皖北领先、全省争先目标任务的资本保障。当前我市共有规上企业1294家,其中产值过亿元企业592家,产值过10亿元企业10家,但是全市实现主板备案企业只有4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只有9家,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只有59家,十三五上市挂牌后备库入库企业仅有161家。上市挂牌企业数量不多,后备资源不足,直接融资占比不足20%,资产证券化率不足15%(全省42%、全国73%),与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随着资本市场建设力度逐渐加大,主板审批和新三板流动性改革的提速,预计今明两年全国将新增主板上市企业将达1000余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将达20000家,我市将有更多的优质企业实现上市挂牌;同时受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影响,基金投资更加脱虚向实,大量资本将流向实体企业,我市直接融资仍有较大的开拓空间。各县区、园区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融资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供给侧改革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要求,以实现企业主板上市为核心,以实现企业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挂牌为重点,按照四个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扶持一批、引进一批)工作要求,启动实施“1515”工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培育支持我市更多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融资实现转型发展。

三、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1515”工程,即:十三五末,力争全市境内外主板报审企业达到1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50家,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达到100家,累计实现直接融资达到500亿元。

四、主要任务

(一)培育一批

从全市规上、限上企业中筛选一批优质企业,建立十三五期间全市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实施滚动培育、梯次推进、动态管理、精准调度。力争全市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动态保持在200家以上,各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保持在30家以上,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保持在20家以上。

(二)改制一批

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通过新设、改组、改制、并购重组、债转股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实现转型发展。力争每年全市完成改制企业不低于40家,各县区、园区不低于6家;到2020年末全市完成改制企业不低于170家。

(三)扶持一批

精准确定上市挂牌年度目标企业,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对照上市挂牌条件有针对性地加强辅导,通过政府搭台,指导企业与优质中介机构自主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委托协议,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分批次、分板块推进。力争全市每年实现上市挂牌企业不低于30家,其中主板报审不低于2家,主板报备不低于2家,新三板挂牌不低于5家,省股交中心挂牌不低于20家。

(四)引进一批。抢抓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政策机遇,结合招商引资,设立产业招商基金,邀请一批企业来我市注册或并购重组企业,利用国家对贫困地区上市挂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力争十三五期间,我市四个国家级贫困县各引进主板企业1家,新三板企业2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两级各成立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上市挂牌融资工作,建立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经市金融办确认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挂牌申报等过程中遇到涉及的土地、房屋、税务、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事项,各县区、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议的办法,开辟办事绿色通道,务必在收件2日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结,涉及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完善协调推进机制

建立市、县两级协调推进机制,市、县领导结对帮扶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明确市级领导每季度、县级领导每月到企业调研一次,及时了解帮扶企业上市挂牌进展情况,现场帮助企业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建立年度目标企业、中介机构与政府的工作联系机制,由分管领导牵头成立调度专班,根据年度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班,加快推动企业实现上市挂牌。

(三)健全基金投资支撑体系

加强与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以市级三大平台公司为出资人,引进基金和社会资本,整合资金分别设立规模1亿元的风险投资、规模2亿元的创业投资等若干支基金。设立规模2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服务于产业招商,对域外项目实行引入式投资,促使企业尽快落地生根;对域内企业实施股权式投资,促使企业尽早规范运营,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投融资发展。2017年,各县区、园区要至少设立1支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于本地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建立市、县区优质中介机构资源库,确保市级入库中介机构不低于5家,县区不低于3家。按照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证券保荐、投资咨询、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在上市保荐、审计评估、财务顾问、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为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五)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每年邀请省金融办、安徽证监局、高校院所、券商、中介机构等专业团队,有计划地对各县区、园区党政领导、金融系统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在企业上市挂牌和基金运作等方面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的培训,普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同时加大媒体宣传和引导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正确认识和全面了解,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形成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合力。市、县每年要至少组织2次高水平、高规格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培训活动。

(六)强化工作考核

全面落实县区、园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推进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园区目标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县区、园区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股权投资等方面所具有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基础。

六、激励机制

(一)企业改制奖补。

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中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融资的各项奖补政策进行兑现。全市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对其因改制而增加的支出进行部分补贴(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所缴纳的税费除外),补贴额为企业申请上市挂牌所披露报告期内缴纳税款最高年度额减去报告期起始年的上一年度缴纳税款额,缴纳税款额按税款所属期进行核算,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地财政(含市两级)全额补贴;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由市财政和所在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各承担50%补贴企业;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根据上市挂牌规范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长期股权投资等),在转让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凡涉及到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工本费、上缴上级部分外)予以全免,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地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上市挂牌奖励。

1.对场内市场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和融资奖励政策,按照《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精神执行。

2.已上市挂牌企业。对已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包括以前年度上市挂牌的企业)执行3年快速发展扶持期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实现上市挂牌起3年内,每年企业所得税税款较上市挂牌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税收所属期计算),由市两级财政在次年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所在地财政连续3年给予每年20万元持续督导费用补贴(上述两项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享受政策不满三年的,不再顺延);对已上市挂牌企业担保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市、县两级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股权基金、招商基金、土地指标、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挂牌企业。

3.引进上市挂牌企业。借力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政策机遇,利用国家对贫困地区上市挂牌绿色通道政策,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2020年以前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主板上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给予6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给予300万元奖励。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政策兑现,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两月内兑现。上市挂牌企业3年内(上市挂牌之日算起)注册地迁出本市,原享受的所有上市优惠政策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收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到20201231日。过去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并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20176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群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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