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629935B/202008-0001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28 16:30
文  号: 皖退役军人发【2020】1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8-28 16:30 编辑: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退役军人发【2020】18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维护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离开部队后等待安排工作期间,是退役士兵能否顺利完成身份转换、尽快适应地方工作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教育管理,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要以提高地方工作适应能力为目标,引导他们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纪观念,及时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树立正确择业观和职业观,推动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

1.及时办理报到手续。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报到接收工作。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通过开设服务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等手续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要通过告知书、督促函等形式进行督促提醒,确保退役士兵按规定报到。退役士兵党组织关系转接按照省委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8〕38号)要求办理。

2.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利用退役士兵报到时机,与退役士兵逐人面谈了解其服役经历等情况,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家庭重要成员联系方式,建立完善年度退役士兵信息库,形成安置工作台账,为精准服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3.做好安置政策宣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多措并举教育引导退役士兵遵纪守法、珍惜荣誉,帮助他们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业形势,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4.保障落实合法待遇。各地要严格落实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规定,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为退役士兵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5.做好基本保险接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办法,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退役士兵到安置单位报到后1个月内,安置单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缴纳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养老保险补助以退役士兵本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申请资金安排,安置单位按照参保类型,到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对选择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其办理待安置期间的参保缴费手续。上述人员在办理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应同步申请办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1个月内,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归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资金,并按照当地政策规定,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参保单位,为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使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单位确定后,再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同步申请办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以退役士兵本人所在部队服役最后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代收代缴。个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6.组织适应性培训。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适应性培训。要以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为重点,以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生涯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等为主要内容,采取集中授课、案例剖析、网络教学等方式,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集中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二)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

1.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帮助退役士兵初步了解熟悉地方工作岗位的特点、要求、技能,为安排工作时选岗奠定基础。可根据待安排工作时间长短,结合实际,主动与当地企事业单位联系,依据企事业单位用人意向,组织退役士兵“顶岗”实习,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思想觉悟高、组织观念强等优势,组织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参加当地的创城创卫、爱老敬老、植树造林、征兵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

2.督促办理预备役登记。督促符合预备役登记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县(市、区)人武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对辖区内暂未确定工作单位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先编入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支部,待工作落实后及时转出。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支部要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三)完善考评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1.制定考评办法。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现实表现评分细则,对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适应性培训、参加公益活动、顶岗实习、遵纪守法表现等情况进行具体量化考核。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积极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或热心公益、见义勇为,为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要适当加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信访条例和社会道德规范等不良行为的要进行扣分。

2.严密组织考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联合军地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对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及时公示、入档。

3.强化结果运用。将现实表现考核成绩作为选岗排名的重要依据。公开选岗过程中,在并列排序的情况下,待安排工作期间考核分数高的退役士兵优先选岗。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各市、县(市、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把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操作流程,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抓好日常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所需经费;兵役机关负责做好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开展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年度退役军人安置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督促、定期督导等形式,对各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全省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标准完成。

 


附件: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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