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宿州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
资金交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驻宿州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
资金交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国深改〔2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宿州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7月17日
驻宿州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资金
交存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确保物业分离移交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2007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调推进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95号)的相关规定,经与相关企业充分协商,结合工作实际,就驻宿州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交存标准
1.已售商品房、集资建房、保障房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由移交企业负责归集,(在移交基准日前)交至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户。
2.房改房、按房改房出售的共有产权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核算交存。
二、接收主体
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接收主体。各移交企业按规定收缴标准补齐后,移交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相关要求
各移交企业已按有关规定正常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现状移交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因移交企业挪作他用造成的维修资金缺口由移交企业补齐;未收取或未按标准收取的房改房、按房改房出售的共有产权房,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收缴补齐;尚未办理房产证且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企业,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并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接收好、管理好移交企业按照标准收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要求,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