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810-0003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08-31 11:27
文  号: 宿政办发〔2018〕2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8-31 11:27 编辑:财政局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8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823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831

 

 

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县区补助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匹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实行滚动编制。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改革方向,中央、省级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要求安排,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二)坚持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绩效目标明确、预期效益较高,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评价未发现重大问题、绩效结果良好。

(三)坚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设立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属于县(区)完全支出责任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部门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执行期限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依据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及市级预算评审论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年初能列入部门的一律列入部门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市财政局按照专项+任务清单的方式对专项规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和规模,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推进现有专项资金的优化整合,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部门专项资金每年进行清理。对经常性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和标准;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新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于设立时注明政策执行起止日期。现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从专项设立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在专项执行期限内,每年度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对绩效良好的专项继续执行;对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巡视巡察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涉企类专项资金,财政补助规模要同企业的税收贡献、新增产值以及增加就业等指标相挂钩,同时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减少无偿补助,采取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杠杆作用,并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分配安排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申报条件,申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条 市级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块下达到县区的专项资金,由县区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终了,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及时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县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人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对项目规模已明确的,列入部门年初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先建后补、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负责,并对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相关信息同步函告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委监委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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