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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宿州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宿州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查阅。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宿州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宿州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宿州市宿怀北路156号)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市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4.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5.受理机关名称。

6.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附送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及《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4.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5.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6.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7.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宿州市宿怀北156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7-3024156

传真号码:0557--3049263

电子邮件:ahszmsa@sina.com

邮政编码:2340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市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7.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9.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10.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宿州市地方海事局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05573024257,地址:宿州市宿怀北路156号,邮编:234000;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